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本文为真实案件纪实,旨在:
破解犯罪心理,捍卫正义人间!
探查人性阴暗,杜绝犯罪发生!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相关信息作了技术性处理。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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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两个法官来到中国银行湘潭市分行营业厅:“我们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请找你们的行长说话。”说完出示了证件。
“我就是行长,有话请讲。”一个中年男子站了起来。
“根据(1995)湘高经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请将我院1993年底在你行冻结的汇源公司帐上的40万元解冻,让我们带回长沙依法退还给吴太平。”法官平静地说。
“不行,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已于昨天对这笔存款进行了加冻,我行不能给。”行长据实回答。
“胡来!我们这是依法强制执行,你不执行,我们有权将你带走。”两个法官一改初衷,伸手就去抓行长,整个营业厅都紧张了。
“且慢!”随着这一声喊,3名检察官来到营业厅,法官、行长及营业员同时一惊。
法院已经冻结的财产,检察院为何要加冻?检察官为何要阻止法院执行判决?这是一件奇案。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一、吴氏奇想
199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湘潭县龙口乡九如村年近50的村民吴太平在家闲得无聊,打开抽屉拿出一份废合同老是琢磨。
这是1992年9月22日吴太平以湘潭县第五建筑公司六处(乙方)名义与湘潭市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建处(甲方简称盛名公司,后更名为汇源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将湘潭市湖涂岭商品房工地的下水道及附属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工程总造价为400万元。
乙方按工程总造价10%付40万元信用金给甲方,待工程验收后将这40万元退给乙方。
由于多方面原因,甲方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也就一直压在吴太平的抽屉里。
吴太平拿出这份废合同,反反复复看了几遍后,突发奇想:“我要做笔无本生意,我要赚他一笔大钱,而且要让人把这笔钱送来。”他说干就干,当即开始实施自己的计划。
计划的第一步是,就是将这份没有生效的合同起死回生。
不要小看吴太平这一介村民,他四方游荡,信息灵通,既有文化且有点小聪明。
他知道,之前合同签订时,盛名公司(港商独资公司)派驻在湘潭的港方代表,已被召回香港总部;
他还知道盛名公司更名为汇源公司后,按法律规定汇源公司有义务清偿盛名公司债务。
通过以上两点,他认定了这是一个可钻的空子。
那张废合同被吴太平七弄八搞,居然像模像样了,然后他就毁掉原件,只拿复印件面世。
合同“生效”了,下一步是把合同土规定的32万元“信用金”变成事实。吴太平想到了曾在盛名公司当过临时“秘书”的李新民。
他找到李新民,直接扔给他五千块钱,先从李手中搞到一张盖有“盛名公司”公章的空白便函,叫其亲戚在空白便函上书写:
李太平受审
“今收到吴太平同志交来湖头岭下水道及附属工程信用金32万元整。1992年9月26日”字样,作为盛名公司收到吴太平32万元信用金的收据。
吴、李商议,搞回40万元,扣除诉讼费,其余的两人平分。
考虑到打这样的官司需要大笔的诉讼费,狡猾的吴太平要李出一部分钱。李倒也豪爽,当即把吴太平一开始给他的五千元钱又还给吴。
二、精制伪证
第二步大功告成,第三步就要把这32万元钱的“来源”搞扎实,因为这在一定意义上讲是起决定作用的证据。他要精心制作这些证据。
他先找到早已另立门户的儿子吴勇军,要他承认借了15万元给老子。
吴勇军满口答应,并补充说,他有个朋友胡某,是开商店的,只说这15万元中有10万元是从胡那里借来的。吴太平又以上述方法,从段某处借来2万元。
吴太平再找到龙口乡信用社主任董继松,要董将他原在信用社分数次借贷的共5万元欠款改为1992年9月17日一次性贷款。
理由是:贷款用光了,一时还不起;最近准备与人打一场官司,胜诉后可搞回40万元,到时候可以连本带息还信用社。
为打官司必须把5万元借款日期改一下,而且要写明借款的用途是交信用金。
为了追回贷款,这位年近花甲的老信用社主任不假思索地答应了,并立即吩咐信贷员按吴的要求做一套假帐。
紧接着,吴太平又提出了第二个要求,要信用社证实:
1992年9月24日,吴太平曾将借来的30万元小面额的钞票交信用社,委托信用社到花石农行营业所将小票换成大票后将现金用帆布袋装好寄存在信用社。
26日清晨,由信用社主任董继松委托信用社退休干部胡运祥(系吴太平妻兄)同吴太平一道,将40万元现金送交到盛名公司办公室,由谢正良点收。
董继松懂得这是做伪证,开始有些犹豫,但为了收回5万元贷款,只得伪证到底。
以后董又串通22个农民,谎称信用社从他们那里借3千至8千元不等,并将农民集中到龙口小学,一一开具“借条”并签字。
三、法网稀疏
万事俱备,吴太平将官司打到湘潭市的砂子岭法庭,雨湖区法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很容易就看出这是虚构借贷关系,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
怎么办?碰了一鼻子灰的吴太平和诉讼代理人(湘潭县退休干部黄某某)商量,决定到长沙办个暂住证,通过社会关系。来个异地告状,要长沙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
吴太平有个堂姐夫,是长沙某高校的法律教授、高级律师,与长沙市两级法院的不少法官都很熟。
几经活动,案子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李庭长中,李庭长话没说就受理了,并指示年轻法官胡革欣主审。
“这个案子与某教授的亲戚有关,你要认真办。”李庭长将有关材料移交给胡革欣,“语重心长”地对他说。
庭长交的案子,而且嘱咐要“认真办”,材料中还有装着四千元现金的信封,胡革欣便十分“认真”地办起来。
他既不严格审查证据真伪,也不进行调查,完全依着吴太平的意志办。
特别是当吴太平分两次将6000元现金寒进这位年轻法官的腰包后,他审案更“认真”了,速度也大大加快了。
先是冻结汇源公司帐号,按着就开庭审理,到1994年元月25日,(1991)长中经初字第3号判决书出来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第三人汇源公司的工作人员采取欺诈行为,收取被告吴太平所谓的“信用金”,其行为无效;
判决第三人偿还被告欠款32万元,并承担按日万分之5的占用资金利息。
判决后,汇源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回李庭长把这个案子交给另一个法官李某来办。吴太平又贿赂李6000元。
这一手很有效,李在重审中执行“只要有公章就能认定”的原则,很快又作出与一审结果基本相同的判决。
汇源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遂于1995年5月411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的受理费8660元由汇源公司承担”的终审判决。
于是,恢恢法网、在这里出现了个漏洞,让吴太平伙并不高明的骗子钻了过去。
四、当机立断
读者都知道,湖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可汇源公司新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刘连永(港方代表并)并不服气。
他见公司几年来为此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结果败诉,非常气愤,宣称:“32万元是小事,法院判决不公太气人。”
“我不相信大陆再无青天,如果32万元被强制划走,就是再花32万元,也要把此事搞清楚,到香港买一个版面,披露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