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老话叫穷山恶水,背后的意思是越靠近山区的人越穷,离水越近的人性格上越凶恶。常年在海边居住人更是如此。
就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潮汕地区一个特大黑帮团伙的覆灭更是验证了这一道理,虽然黑社会团伙流行拜关公,但其团伙发展壮大的过程中的尔虞我诈中却丝毫看不到道义的踪影,手下小弟甚至在射杀老大后将其暴尸街头,让我们共同走进今天的案例。
横尸街头的黑社会老大
“110吗?我们在街上发现一具尸体,你们快来吧!”1998年的一天,广东潮汕警方接到了一起报警电话。
由于涉及命案,警方迅速出动,在将围观群众疏散后,出警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查。死者明显死于枪伤,而周围百姓并未听到枪声,这足以证明发现尸体的街道并非案件第一现场。
涉枪和涉及人命的案件历来都是公安机关必定要侦破的案件,由于抛尸现场线索较少,所以公安将侦破重点放在了死者身份上。
“这不是鼎鼎有名的郑煌吗?”当经验丰富的法医见到尸体后第一时间认出了其身份。
原来,死去的郑煌在当时的潮汕地区是响当当的人物,自九十年代初,由于好勇斗狠,郑煌很快聚集起来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开设赌场、绑架勒索、放高利贷、收保护费等均有涉及,可谓恶贯满盈。经过几年发展,郑煌的团伙已经成为当地最大的黑社会团伙。
但这位盛名一时的黑社会头目怎么会横尸街头呢?这成为所有办案人员心中共同的疑惑。
仇杀还是内斗?
就在案件侦破初期,民警将重点放在其社会关系排查方面。
可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民警发现郑煌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且仇家众多。特别是郑煌与当地商人交往颇多,经常以暴力的手段收取高额的保护费。而且就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郑煌涉及一起命案官司。
当时的一位商人李某,因不满意郑煌的要挟,拒不交纳保护费,为了杀鸡儆猴,郑煌安排小弟将其杀死后封尸水泥后沉入江中,自那以后,所有的商人对其敢怒不敢言。
就在分析案情时,大多数民警认为既然经商,肯定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气生财的目的,除非矛盾很深,否则一般不会采取杀人后抛尸街头的行为。
再联想到这一举动背后可能存在示威的目的后,民警转变了侦查方向,由外部矛盾调整为内部权力争斗。
通过摸排,民警发现郑煌团伙内部并非铁板一块。
虽然郑煌是黑社会集团头目,但是对待自己的小弟却并非电影中演得那样豪气,反而抠抠搜搜。特别是其从事的不法行业在赚取了高额利润后,大多都据为己有,惹得团伙内部怨气纷纷。
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团伙二号头目阿黄(化名)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心生反骨的小弟
在郑煌团伙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阿黄提供了颇多的帮助。
因为涉及诸多不法行业,特别是走私过程中需要大批敢打敢杀的小弟,阿黄顺利的进入了郑煌的视线。
在面对竞争对手时,阿黄往往一言不合便举刀相向,对仇家历来抱有除之而后快的心理,还帮助郑煌街头枪杀仇家,可谓“杀人如杀鸡”,所以其地位水涨船高。
随着地位的上升,阿黄接触到了团伙内部诸多事务,特别是了解到郑煌实际的收入后,野心勃勃的他再也不甘心被其驱使。
“大哥,你看咱们现在兵强马壮,是不是给下面的兄弟们多发点钱,更能笼络人心。”
“你懂什么,我就是要用钱吊着他们,人一旦满足就不会再给你拼命了。”
“那就别怪弟弟不讲究了!”
这是发生在1998年郑煌和阿黄的一段对话,眼见要钱无果,阿黄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将郑煌射杀在其家中,为了展示自己凶恶的一面,他还将郑煌的尸体抛至街头。
由于群龙无首,郑煌的帮派很快分裂成两派,双方为争夺利益斗得你来我往,社会治安也差到极点。
公安机关以此次命案为突破口,迅速掀起一场专项行动,诸多黑社会人员纷纷落网。但是重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阿黄已经人间蒸发。
事隔二十年,他终于站上了审判席
就在专项行动轰轰烈烈开展的过程中,嗅觉敏锐的阿黄意识到不对,早早的选择跑路。
借助于早年间积累的财富,阿黄的逃亡生涯倒也过得滋润。在其潜逃初期,各类实名制电话卡、购票等制度尚未出台,这位其隐藏身份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
但随着各类法规的不断完善,阿黄逃亡的空间越来越越小,直至2019年,他被警方逮捕。
很快,阿黄站在了被告席上。
面对法庭的审理,阿黄仍然嚣张,半吊子的法律知识让他认为自己的案子早已过了追诉期,但是,法律规定立案后潜逃的情形不适用于追诉期的规定。
随着宣判的结束,这位横行一时的黑社会头目得到了应有的判决。
一、追诉期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说到追诉期,需要引入一个刑法理论的概念,即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使基于具体犯罪而产生的个别刑罚权消灭。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而超过追诉期便是刑罚消灭的一种情形。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至审判之日结束,即从犯罪成立之日起,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其中“犯罪之日”,应是犯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此,应当按照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犯罪成立之日(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发生实害结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本案中,阿黄的情形则不属于超过追诉期。首先其犯罪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是阿黄为了避免被抓捕,选择潜逃,此时他已经被证据证明为案件的嫌疑人之一,所以这一逃避追捕,致使侦查工作、审查起诉工作、审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不属于超过追诉期的情形。
只有在其犯罪后行为未被发现,公安机关未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亦未实施抓捕或网上通缉,才会出现超出追诉期限制的情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具体规定如何?特别是涉黑类罪名和其他类罪名应当数罪并罚吗?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规定的“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行为特征” 和“危害性特征”。
首先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其次是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再次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最后是称霸一方,例如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就前述规定来看,郑煌和阿黄的团伙特性均较为符合,特别是其不仅有严密的组织架构,还横行汕头一时,给当地经济和百姓安居乐业带来极大威胁。
我国明确规定“犯前三款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于郑煌团伙来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行为需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
三、关于黑社会组织犯罪还有哪些从严规定的情形?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从重处理的态度,一是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接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二是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在其他法律法规方面,涉黑类罪犯还有其他限制条件,例如2012年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将涉黑类罪名列为从严管控的三类罪名之一,其减刑假释收到从严限制,并且必须经法院开庭审理方可裁定减刑。
对郑煌和阿黄来说,他们的行为已然成为该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团伙内所涉及的所有罪名,二人均应作为共同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且要数罪并罚。在入狱服刑后,还要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接受更加严格的管理,如有不思悔改等情形,那么大概率无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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