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的早上,哪怕才九点,太阳也已经高高悬挂,晒的人汗流浃背。人们来来往往,因为堵车而停滞不前的车辆也重新开始运转。
可是突然,一个惨烈的女性叫喊声传遍了整条马路,瞬间路上被染满了鲜血,竟是有人惨死在汽车轮胎下!如果这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解决方法就非常简单,但随着警方进一步调查,却发现了其中猫腻,被害人竟有碰瓷嫌疑。
画虎不成反类犬,碰瓷之人却真的惨死于车祸之中,究竟是谁酿成这样的悲剧?这条人命又由谁来负责呢?
一场车祸,结果竟然有反转
丁某像往常一样开车去上班,但是每次都会遇到早高峰,尤其是汽车,简直会被堵的水泄不通,但即使是这样,丁某仍然选择了开车。
因为夏季炎热,不想还没到公司之前就已经汗流浃背。所以即使开车会大大延长自己的通勤时间,丁某也还是选择让自己生理更舒服的交通方式。
这天,她和平时一样,车开到半路,又堵车了,她就按以往的方法,只能暂时停在路边,周围也有很多和她一样状况的汽车,都停在那一块。丁某停下车以后,就直接熄火了,然后玩起了手机。
十几分钟过去,路上的车辆开始减少,交通也开始顺畅起来,于是丁某就放下手机,重新打火。丁某打了转向并且开始转动方向盘,往路中央行驶,但车在转过去的一瞬间,丁某感觉到汽车似乎从什么凸起的地方压过去了。
她心里疑问,停车的时候并没有看见旁边有石头,那到底是从什么东西上压过去了?丁某因为紧闭窗户,所以并没有听到车转动的同时,那声惨叫声。但她还是觉得不放心,就下车出来看看,没想到看到的一幕竟让她直接腿软!
一个女子被自己的车碾压了,鲜红的血在汽车底下流淌着。丁某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整个人都是懵的,于是旁边的路人才帮助她,打了120和110。
可是,李女士受伤太过严重,在经过几次抢救之下,仍然没有了呼吸。警方联系到受害人的家属,并通知她们过来解决这起交通事故。她的家里人接到消息后,连忙赶到医院,在知道李女士丧生于丁某的汽车轮胎下后,对丁某恶语相向,丁某也低下头接受着谩骂。
李女士家属嚷嚷着要丁某索赔100万,对丁某来说,虽然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但确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她也并不反感李女士家属的要求。
就在一切事情都要收尾的时候,警方又从监控中发现了一些猫腻,这场车祸究竟是不是表面发生的那样呢?警方立马展开了调查。
是意外?还是人为?
在监控中,李女士一直在一块区域中来回走动,并且似乎在寻找什么。在丁某的车停下后,李女士似乎找到了目标人物,就在丁某的车周围晃悠。她看见这辆车不错,又看见低头玩手机的丁某是女性,便将主意打到了丁某身上。
于是她就突然躺了下去,想要碰瓷丁某,但无奈丁某一直低头看手机,并没有发现李女士。就在李女士思考用什么方式来吸引丁某的注意时。
丁某的车动了,躺在轮胎前的李女士吓得神色慌张,一时间也没法站起来,就伸长了手臂想让丁某看见。但丁某的车比较高,哪怕李女士在伸手示意,丁某也无法看见轮胎下的她。于是就在李女士的惊恐下,她真的死在了汽车轮胎底下。
警方查到这样的线索后,明白李女士是碰瓷的,但没想到祸事却真的发生了。但能够证明李女士碰瓷的证据还不够多,于是警方就更加仔细的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
皇天不负有心人,在几个月后,真的让警方又寻找到了线索,在某区域内有一个专门碰瓷的组织,在抓到碰瓷人王某之后,经过调查,竟然发现李女士也是他们组织中的一员。
她们通过碰瓷来讹钱,大多数车主都会选择息事宁人,因为不想再和他们来回争执,浪费时间,而她们也正是看中了这些冤大头的想法,才敢这样肆无忌惮的碰瓷。
随着李女士另一重身份的暴露,丁某碾压案也彻底真相大白,丁某不再承担主要责任,反而李女士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李女士家属并不满意这种结果,仍然要求丁某赔偿100万,但此时知道真相的丁某,却开始生气,也果断的拒绝她们的要求。于是在两方的僵持下,闹上了法庭。
李女士家属认为,第一,丁某停在不能停车的路边,违反了交通法规,本身就具有过错。第二,丁某坐车里玩手机,才导致没看见李女士,所以也有过错。
但经过审理后,法院却驳回了李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表示丁某在路边停车是因为堵车,这种情况下不能生硬的只依照交通法规相关的停车要求,丁某在堵车时临时停车也受法律保护。
另外,开车时不能玩手机,但监控中显示的却是,丁某在停车后熄火了,然后才开始玩手机,所以也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李女士自己碰瓷,却真的丧命,主要责任仍然由李女士自己承担,丁某无需向其家属赔偿100万,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可以向李女士家属赔偿李女士的相关医药费等。
法律分析
这个事件是一场碰瓷带来的血的教训,下面我们以本案中丁某和李女士为例,来分析一下交通肇事和碰瓷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在李女士不是碰瓷的前提下,那么丁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首先,我们应当分析丁某的行为,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构成要件。丁某开车碾压了李女士,直接造成李女士的死亡结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虽然表面上丁某撞死一人的行为确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要件,但从深层分析后,结果并不如此。
第一,丁某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如本案的具体案情可知,虽然丁某停在了有标明“禁止停车”的地方,但她却是事出有因,因为严重的堵车而临时停车。
所以交通法律法规中对这一行为并不惩罚,相反丁某此时的做法是解决堵车带来的另一种交通问题,因此,丁某临时停车并不违反交通法。
第二,在交通肇事中,确实存在死亡一人,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并且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本案中,丁某确实造成了李女士的死亡,但至于是否应当负全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应当由交警来进行决定。
如果不存在李女士碰瓷的前提,那么一般情况下,丁某就应当承担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丁某是符合这一条件的。
但即使丁某符合这样的条件,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丁某都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那么就不涉及对后续第二个条件进行评价。
因此,丁某即使在李女士没有碰瓷的情况下,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这不意味着她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李女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就表明她需要向李女士家属赔偿和补偿一大笔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家属的索赔要求并不过分,但实际赔偿金额还需要双方协商。
但以上都是李女士没有碰瓷的假设,事情的真相是李女士碰瓷,却因为意外变成了真的惨案,所以在李女士碰瓷的前提下,丁某还需要为这条人命负责吗?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丁某并不对李女士的死亡结果负责,李女士有过错,但丁某却没有过错,所以李女士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丁某无论是临时停车还是玩手机,都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她对于李女士在自己骑车轮胎下躺着的事实并不清楚,对她来说,是一场意外,如果没有这场意外,那么她就是受害者了。
是故,丁某最后也仅需要出于人道主义向李女士家属补偿相应的医药费等,无需向其家属赔偿其他钱财,否则,将会让碰瓷这一行为变得越来越猖獗。
其次,像李女士这样的碰瓷行为,应当属于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碰瓷一般就是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式,来逼迫他人给付相应的钱财。
“破财免灾”很多受害者都会出于这种心理,适当给碰瓷的人一些钱来解决此类事情。根据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概念分析,碰瓷一般会认定为敲诈勒索。
因为大部分人都是出于害怕,被要挟的心理来向碰瓷人支付金钱,很少一部分人是出于自愿。所以,李女士和她所在的组织这种碰瓷,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碰瓷的案件越来越多,碰瓷就是依靠着大多数人的善良,这一现象也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关于“老人,扶不扶?”这一问题。
不是人们变得更加冷漠,而是太多的教训让人们不敢再出手相助,都害怕自己成为那个大冤种。所以,对于碰瓷事件,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格处理,不能让好心人最后背上巨额负担,否则碰瓷只会越来越多,而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也会被这样的现象拖累,无法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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