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好恐惧啊,我会天天走这条路,要是那一天早起5分钟,倒下那上面的蓝布估量是我.”
一个平常早晨,忽然砰地一声把人吵醒,然后人就会感到一阵摇摆感。
全体市民急忙逃出房间,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来到户外,震感已无。
之后,“高密爆炸”条目已登上热搜榜一。
那情况如何?
这一天,刚买好早点要回家的李女士正在路边闲逛,忽然背后响起一声“轰!”的声音。
李女士害怕地甚至撒开早点,她身边的住户们也被这个大声音震醒。
爆炸影响到整个街道,这次爆炸在一瞬间把一切都弄得又乱又可怕。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掀起一场大风暴,满树摇摆,满街尘纸翻飞。
但见满天烟尘,小区内外大街小巷到处都是建筑材料、碎玻璃!爆炸的冲击波会形成一种看不见的力,把旁边的行人打倒。
他们吓呆了,不敢相信面前发生了什么事。有的躺倒在地,怔怔地盯着上面的烟雾与火焰,好像置身噩梦。
离现场稍远一点的人,被爆炸声吓得瞬间停住了脚步,脸上满是害怕与不安。
有些人抱着亲人不放,妄想使其不受损害;有人却手足无措,东张西望、无所适从。
浓烟与火焰充斥着整个天空,构成了一个怪异的场面。黑烟从残破的建筑物里腾起,布满大街小巷。
烟雾里有刺鼻的气味,让人受不了。路上行人只好用手捂着嘴和鼻子,拼命地呼吸新奇空气,结果无功而返。
街上的建筑受到严峻破坏,墙倒塌、窗碎裂、残片零落。碎片与瓦砾横飞构成一个危机四伏的境地。
路人的表情里满是害怕与无望,不知下一步何去何从。
一些人设法从这纷乱的大街上逃走,但是受到损坏的路面以及堵塞的公路的阻碍。
有的人为了寻找些许安全感,急忙挑选躲进建筑的一角。
整条街都充满了紧张气氛,大家相互沟通,努力寻求安全出路。
有的掏出手机打紧急电话叫救援人员赶到。他们想尽快获得援助以脱离灾害的威胁。
过往行人也深受影响,但见四周汽车玻璃都被震得粉碎,刺耳警报声此起彼伏。
整个场景就像是世界末日。此时透过浓黑的烟雾,只见有好几个人躺倒在地。
有人痛苦哀鸣于大地,有人卧倒已不动。甚至有人看到,一个鲜活的生命已被炸得半死不活,上体已飞出去,下体却仍留在原处。
没人碰到这样的情景,吓得呆若木鸡。
不久,警笛声入耳,消防员火速赶到现场。
浓烟滚滚,消防员用灭火器、消防水枪全力扑救。两人心照不宣,组队作战。
有人负责灭火,有人负责搜救被困人员。他们的培训与经验使他们能在如此严酷的条件下保持镇定与效率。
消防员穿过残破的建筑物残骸仔细搜寻着可能葬身火海之下的人。
他们拿着手电筒照在阴暗的角落里,拿着救援工具开着卡在那里的门和窗户,搜寻着里面有可能受困的人群。
火焰与烟雾覆盖之下消防员处于极端危险境地。他们的心怦怦直跳,汗水打湿了防护服,但他们没有退缩。
他们深知每一秒钟的拖延都有可能意味着失去生命,于是不惜冲到危险区域。
找到伤者后,消防员很快开始了救援行动。
他们利用绳索,抬担架,呼吸器等专业救援设备使伤员安全脱离险情。
之后经过2个小时的努力,大火终于在工地上得到了操纵,工地得到了清理。据统计,此次爆炸事件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爆炸原因不明、发生地不详。许多人估计这是烤鱼店的天然气泄漏,有人说这是要炸死银行和报复他们。
消防员们相信爆炸点并非烤鱼店内,发生爆炸的原因未必是天然气泄漏,由于爆炸威力太大,烤鱼店内天然气泄漏远没有达到这一程度。
不幸之中万幸的是,爆炸发生在星期天上午七点多钟,多数人仍在家睡觉,银行、烤鱼店均未开门营业,所以伤亡不大。若是在正常工作日或晚一点钟,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许多人事后说他们刚刚离开这个地方。但凡迟至或早至数分钟就有可能被杀的人,都是他本人。
这些幸运儿的确可喜可贺,但是天真的他们需要得到我们的关怀。
??【·以案释法·】〞
若是涉及天然气泄露,则有关涉事单位、门店消防负责人、物业治理公司、天然气公司等均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他们都将得到相应惩戒以及对爆炸事件负责,甚至刑事责任。
如系某人蓄意安放爆炸物而导致爆炸,则须负刑事责任,迎击者会受到最严处分。
一、爆炸事件所涉法律问题?
爆炸案件中可能参与犯罪有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等。
爆炸罪系指蓄意使爆炸物或其他装置和设备发生爆炸并侵犯非特定大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而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指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爆炸罪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上的表现是有意的,有直接的和间接的;只要犯罪人知道其爆炸行为将造成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
并希望并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产生,即满足本罪的要求。
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非特定大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问题。
客观上体现在犯罪主体使用爆炸方法损害公共安全。
爆炸罪和过失爆炸罪其本质区别是双方主观意图不同。
爆炸罪就是蓄意作案,明知道其行为有发生危害社会后果之嫌,仍挑选实施并对危害后果抱有希望或听之任之。此种案件所涉是爆炸罪问题。
与过失爆炸罪不同,过失爆炸罪表现为当事人可能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后果。
但是轻信是能够幸免的,但是最终却会造成损害社会的后果。如做某些化学实验中,由于操作失误而引起爆炸的,该行为是过失爆炸罪。
二者在主观意愿方面存在差异,定罪量刑亦不相同。行为人构成爆炸罪,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爆炸罪应当比较轻微,但是还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这起案件,若当事人系有意按爆炸物处理,则该起爆炸物影响非常严峻,已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完全可以处以死刑。
若为天然气爆炸则另当别论。如因燃气公司的燃气设置而发生爆炸的,该情形燃气公司负全责。
两人或多人依法负有按份责任并能决定其责任程度时,应分别负责;难以界定责任大小时平均负责。
这类案件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而须对爆炸造成的大量赔偿负责。
这起街道爆炸事件让人心悸不已,透露出灾难的无情与民众的弱势。
它在提醒我们要珍惜和平和安全的同时,要求大家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时,要重视自己的安全意识。
在这种时候,团结互助就显得格外重要,唯有一起努力,才有可能重新建立起残破的街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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