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或者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工作所应得的报酬。在现实生活中,加班一般包含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这三种情形。那么,在劳动法律实务中,是如何看待加班及加班费的呢?
下面通过4个问题一起探讨下。
1、劳动者主张加班及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一般包括加班时间、时长以及内容等;而如果劳动者手头上没有掌握相关加班证据,证据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者也要提供证据线索证明证据的存在。
例如劳动者想通过提交考勤打卡机器上的考勤时间,来证明加班的事实,但劳动者认为考勤的数据和记录由用人单位占有,劳动者也有义务提供证据线索,例如证明存在利用考勤机考勤的事实等等。
2、加班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最多能支持多久?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特殊仲裁时效,适用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在劳动关系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应当在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能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加班费应当适用普通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拖欠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与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无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加班费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在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形下,劳动者请求加班费的主张原则上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但超过两年之前的证明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应当在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认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浙江省特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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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定放弃主张加班费的协议有效吗?
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基数计算优先考虑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等相关书面文件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和方式,则发生争议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般会优先选择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进行。
那么,如果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有效吗?对此,在实务中部分观点持认可的态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参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2019)津01民终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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