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经历过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期到八十年代初期的人们,也许都不会忘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和“严打”斗争。当时,邓小平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严打”行动,那么这个决定是怎样出台的呢?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一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甚为嚣张,社会影响极坏的恶性案件接连发生。比如1979年的 “控江路事件”,1980年的“滨江路事件”,1981年的“北海公园事件”,1983年的“二王”案。这些案件社会反响强烈,严重妨害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1983年的6月16日,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特大凶杀案。当天,在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也就是现在的牙克石市,有八名十几岁的社会青年酒后滋事,杀害了二十七名当地群众,其中还包括七十多岁的老人和几岁的孩子,还有多名女性被侵犯。这个恶性案件震惊了全国,各种谣言在社会上流传,同时引起了当地的巨大混乱。当这些犯罪分子被抓捕以后,当地群众和被害者家属强烈要求将这些犯罪分子处以死刑,但经过审判,因为年龄的原因,最后只有两人被判处死刑。
这起恶性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随后,在经过了多方面的考虑,邓小平果断做出了要在全国范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在当年的7月16日,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刘复之向中央递交了一份报告。当邓小平看到这份报告后,在19日对这份报告提出了批评,他指出:
“公安部的这个文件无法解决现在的问题,当前恶性案件不断增加,为什么打击刑事犯罪搞不起来,在讲到要从重从严的时候,有的同志还说要搞准。要我说,这些打砸抢的、杀人的,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手。”
当看到公安部报告中提到的:“……注意不一刀切,不该抓的坚持不抓,该从宽的坚持从宽。要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邓小平指出:
“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稳稳当当的,就不能解决问题。”
为此,邓小平系统地提出了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他指出:
当前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够严格,不够快,处罚太轻。可以在三年内,在每个大中型城市,组织几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战役。他还指出,对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逮捕判刑,必须依法杀一批,还要长期不断打击。他同时还指出,现在是非常时期,必须要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才能遏制住这股风气,要先从北京开始,然后就是上海、天津等城市。
二
按照邓小平的指示精神,公安部长刘复之重新整理了自己的思路,将这些思路形成了一份新的报告,当天晚上就发到了中央书记处书记陈丕显那里,同时也将报告送到了邓小平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