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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1岁男孩跳楼案”一审将于8月9日开庭宣判,该事件再次冲上热搜。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11岁男孩宽宽放学后没有回家,到学校对面校区24楼纵身跃下,跳楼自杀,其父母在宽宽身上找到了一封27字遗书,称“本人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使用暴力手段”。其自杀行为与其班主任邹某的暴力行为有关。
大铭通过对整个事件的梳理,情况如下,宽宽为九江市双峰小学学生,邹某为宽宽的班主任,从目前网上曝出的诸多视频来看,邹某对小学生宽宽存在诸多羞辱性的语言侮辱:“你真是笨死了”“恶心不,我就问你恶心不”“你没有脸没有皮是吧”。后孩子家长不忍丧子之痛,提起刑事自诉,本案于2023年4月28日开庭审理。马上于8月9日进行宣判。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所谓的公诉案件,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与此同时,受害者一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而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有意损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本案中,宽宽的父母以侮辱罪进行立案,起诉老师邹某。网上传闻种种,总之是对这位邹老师的口诛笔伐,从目前网上流传的视频来看,这位邹老师确实言语行为失当,会对小孩子的心灵产生巨大的创伤。学校教育中,本身老师和学生就处于一种非对等的地位,学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是小学生,面对暴力没有抵抗的能力。大铭小时候也遇见过几个暴力相向的老师,至今仍旧记忆犹新。
很多人都说现在老师不好当,自古以来的严师出高徒,到现代社会,家里只有一个孩子,众星捧月,孩子打不得骂不得,踏入社会面临社会压力,难以适应,所以现在自杀率攀升[吐血]。
大铭客观的讲,小孩子不听话,家长和老师该教育还是要教育的,但是教育的理念和目的是为了让孩子能够更加健康健壮的成长,打不得碰不得大铭不敢苟同,但是侮辱性、贬低性的教育,也只会让孩子丧失信心,也不可取。每个身份、每个职业还是要心怀信念,不可为所欲为[打脸]。
好啦,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机智]。
本期就讲这么多啦,有问题记得找大铭[灵光一闪]。
法律不过人情冷暖,关注大铭永远不晚[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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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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