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一向是长久的话题,可以说只要人类存在一天,对于教育方式的考虑和讨论就永远不会停止,在这其中,是否要使用暴力进行教育,一直是讨论的焦点之一。
有人讲“老话说得好:‘棍棒底下出孝子’。”且不说“孝子”的评价是否就代表一个人的全部,从一开始,教育就是为了让孩子成为更好的人,而暴力教育,是永远不该被提倡的方式。
当女孩的尸体在烈火中被灼烧时,我们仍旧不知道,她生前的内心,充斥了多少的委屈与苦痛,她在被虐待时,又是否会想起,那片她曾经生活了8年,外婆家所在的土地。
2004年,欣欣出生了,在河南的一个家庭中。
家庭条件的贫弱,重男轻女的观念,在欣欣的家中无孔不入,她的降生并没有给这个家带来欢喜,或许在这时的父母眼中,欣欣也只是为这个家额外增添了负担。
由于家庭条件的贫弱,欣欣的父母外出深圳打工,欣欣便成为了留守儿童,住在了她的外婆家,此时的欣欣年纪尚小,还是无忧无虑的年纪,而她的无忧无虑,却比大多数人,都要短。
欣欣不会意识到,在外婆家生活的这几年,或许也算不上生活愉快的这几年,会成为她人生中最快乐的八年,至少她在这里安稳成长了八年,直到她的父母将她接到了深圳。
在欣欣被她的母亲阿英踩断肋骨的时候,或许会想起她在外婆家生活的时光。在深圳打工的这八年中,阿英与丈夫阿军又生了一子,在2012年将欣欣接到深圳时,儿子才刚刚四岁。
但在这重男轻女的家庭里,儿子理应享受全家的关爱,阿英与阿军自然对儿子倾注了所有的和气,而欣欣被迫对弟弟奉献所有的同时,还要接受阿英与阿军负面情绪的宣泄,成为他们的出气筒。
欣欣刚刚到深圳的时候,因为八年未能与父母相见,对于父母的爱自然有着极大的渴求,童年间父母角色的缺失,在她心中会形成一个空泛,急需爱的填补,而刚到深圳的欣欣,与父母也有一段短暂的幸福时光。
只惋惜幸福的时间太短了,而幸福之后的地狱,又太痛了。
在相聚短暂的欢喜之后,欣欣迎来的便是阿英无尽的打骂与虐待,自此直到与世长辞,欣欣每天都要负责全家的早饭与弟弟的生活起居,以及全家的卫生打扫,无论是刷碗还是拖地,都由欣欣负责完成,而一旦她因为劳累而节奏放缓,便会被阿英大打出手。
自此欣欣开始了她遭受折磨与虐待的日子,她的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阿英一直都让欣欣穿长袖的上衣与长裤,就是为了遮挡这些伤痕,但间或仍旧能被人看出来。
除此之外,阿英还不让欣欣上饭桌与家人一起吃饭,而是等到所有人都吃完饭之后,欣欣才能吃剩下的饭菜,每天给她一个小板凳让她在门口吃饭,如果哪天其他人吃的很干净没有剩菜的话,那么欣欣就只能挨饿了。
这样的人,真的还能称为家人吗?
欣欣身上的伤痕与憔悴已经不是长袖长裤能够掩盖住的了,更何况在长久以来的生活中,附近的街坊邻居与社区工作人员已经发觉了欣欣的情况。
街坊邻居与社区工作人员曾经多次找阿英和阿军夫妻谈过、劝过,但两人满口答应之后,回到家便是对欣欣更为残暴的虐待,就好像欣欣身上的伤痕被人发觉,让他们丢了大脸一般。
随着时间的推移,欣欣身上的伤势也越来越重。
她在路上蹲了下来,强烈的疼痛使她无法继续行动,街坊邻居在问:“怎么了?”欣欣说不出来,她只知道自己很疼,疼的动不了,于是也只能说出“很疼”,社区工作人员将欣欣送到了医院,检查之后发觉,欣欣的腿已经骨折了。
但阿英自然不会把钱花在欣欣身上,所以欣欣也就没有被治疗,骨折的她回到家也并没能得到休息的空间,而是被要求继续干活,本就已经残破不堪的心灵与身体,还要继续遭受摧残。
而即便是身负重伤下的欣欣,在阿英眼里似乎也并不需要多加考虑,以往如何,以后仍旧如何,欣欣的腿不是唯一一处骨折。在阿英眼中,欣欣究竟算是什么呢?一个奴仆?一件工具?还是一件破碎了也不伤心的玩具?
也许2012年他们接欣欣来到深圳的时候,便已经是做的将她作为一件工具使用的考虑吧,而且还是那种不被珍惜的工具,耗损了便可以随手丢掉。
欣欣被阿英踩断了肋骨,只是因为她用了一点阿英的花露水。
欣欣伤势在加重,得不到复原的同时还在继续饱受摧残,在2012年的11月1日,欣欣出现了失禁尿床的现象,这是身体的警告,已经出现很大的问题了,需要救治。
但她面对的是阿英,一个从不珍惜她的人,即便两人是亲生母女。
于是就像能够被预料到的一样,阿英没有在意欣欣失禁所表达的问题,而是对她尿床的事情大发雷霆,再次对欣欣施加暴力。
最后欣欣发起了高烧,口鼻出血,不到5点便离开了人世,或许,这对她也是一种解脱吧。发觉欣欣死亡的阿英没有自责与内疚,而是想办法逃避责任。
她放了一把火,想要用火灾掩盖欣欣死亡的真相,但救火的消防员发觉房间内有一具孩童的尸体,在扑灭火势之后,欣欣被送往了尸检,而她死亡的真相,都会由法医的报告而得以水落石出。
站在法庭上的阿英也没有懊悔,没有内疚,就像欣欣对她而言真的只是一件工具,用坏了就丢弃掉,最后,阿英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罪累计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共8年。
【以案释法】
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会问,为什么对我们对虐待罪的判处这么宽容呢?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虐待罪量刑如此宽容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虐待罪是一种特别的损害罪,它与一般的有意损害罪或有意杀人罪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到家庭关系和家庭秩序的维护。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亲情因素,幸免过重的惩戒导致家庭破裂或家庭成员间的仇恨。
2、虐待罪是一种连续性、经常性的行为,而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行为人是否有悔改或改正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其他社会因素导致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
在本案中,阿英和阿军夫妻可能受到了重男轻女观念、贫困生活条件、工作压力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对欣欣进行虐待。
3、虐待罪是一种难以发觉和证明的犯罪。由于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并且行为人通常会采取掩盖或威胁等手段阻止被害人或其他人报案或揭发,因此虐待罪往往难以被及时发觉和制止。而即使被发觉了,也往往难以收集到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行为。
在本案中,阿英和阿军夫妻对欣欣进行了长达八年的虐待,并且在欣欣死亡后还放火焚尸试图毁灭证据。
4、虐待罪是一种受害人自身意愿影响较大的犯罪。由于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会出于亲情、恐惧、依靠等原因而不情愿或不敢报案或控告行为人。
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意愿和利益,尊重被害人的挑选,幸免强制干预或干涉被害人的自主权。例如,在本案中,欣欣作为一个留守儿童,对父母有着极大的渴求和依靠,即使受到了虐待,也没有向外界求助或抵抗。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虐待罪可以被轻视或纵容,而是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和后果,合理适用法律规定,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和惩戒行为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一悲剧不仅仅是暴力教育的问题,更是不正确的观念的问题,如果夫妻两人并不重男轻女,阿英也没有如此的暴力,或许欣欣的生活会有极大的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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