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龚涛与汉中福顺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汉中福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福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东塔花苑2号楼3-4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795534X1。
法定代表人:林国营,公司执行董事。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汉中福顺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国营下落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由本院将其控制后,给予人民币3000元的奖励。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3509(马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殷长安与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建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殷长安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建国,男, 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中营坝巷41号2号楼2单元305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6910010810。
执行标的(本息合计):93993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何建国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执行到位金额1%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刘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冯保新与王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梓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保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梓权,男性,1994年10月22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301199410220014,住汉台区滨江路996号中交滨江国际21号楼1101室。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3653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王梓权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1000元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1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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