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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在面对狱霸为首的众人围殴时,被围殴男子丝毫不慌,甚至一拳将狱霸打成重伤。
本以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负责,但法院却以“有意损害罪”对其定罪处罚。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故事发生在山西吕梁,侯某作为一名退役武警,本该成为众多守法公民的典范,坚守法律正义。
却因一时糊涂,趁他人不备,窃取了价值较大的钱包。最终被警察抓到,以盗窃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
刚到监狱的一段时间,侯某每天晚上都在后悔,后悔起初为什么要做傻事,以至于现在落得如此下场。这也导致侯某每天晚上失眠,白天整个人都有气无力的。
不曾想正是他这副状态,又给他带来了新的麻烦......
这天,侯某上完厕所,因没注意到前方有人,就径直撞了上去,意识到自己不对,就抬头对面前的人说了句对不起,然后就低头走了。
可侯某面前这个人,是监狱中的老大。狱霸见有人对自己如此不敬,当即就“注意”到了侯某。不过既然人家都道过歉了,也没必要深究,要不显得自己有失风度。
既然被狱霸盯上了,日后肯定是少不了有预谋的“见面”的。狱霸吩咐小弟,对侯某进行骚扰,趁机挑起争端。
但侯某因犯罪而后悔,整天精神萎靡,压根儿对小弟的骚扰提不起兴趣。狱霸见激将无果,就主动找起了侯某麻烦。
又是同样的地点,这天,趁厕所没人,狱霸指示小弟埋伏在厕所隔间,伺机而动。等侯某上完厕所,狱霸迎面相撞,然而侯某并未理会,转身欲走。
这时,狱霸吹响了口哨,在厕所隔间埋伏的小弟们一涌而出,瞬间狭小的厕所挤满了人。
见情况不对,侯某临时忘却了悲痛的情绪,调整了一下心态。只见狱霸一声令下,小弟们开始对侯某大打出手。可侯某是武警出身,岂会怕几个社会混混?
秉着“擒贼先擒王”的道理,一拳对着狱霸的左眼夯去,只听“嗷”的一声,狱霸瘫倒在地,众小弟被吓得一动也不敢动。
不一会儿,狱警赶来,将狱霸和侯某带走,驱散了众人。经鉴定,狱霸左眼受伤,达到二级伤残,侯某被关押至“小黑屋”,听从发落。
在监狱长将此事上报后,一审法院以“有意损害罪”对侯某判处刑罚;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侯某心想:“判我构成盗窃罪我是认了,我是罪有应得,可判我构成有意损害罪,我可不认”。
经过侯某的不断申诉,再审法院决定对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经过审理,再审法院撤销原判,以侯某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改判其无罪。
【以案释法】
对于侯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该作何种评价?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当防卫是指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抵抗侵害,且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在本案中,狱霸带领众多小弟对侯某进行围殴,当众人对侯某大打出手时,侯某的身体健康已经遭受到了现实、紧迫、直接地危险。
即众人的行为已经属于着手,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侯某作为防卫人,将狱霸打至重伤,显然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狱霸重伤,也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法条可知,要想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人需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根据行为人侯某当时面临的情况而言,很有可能在被众人围殴后,造成重伤甚至残疾;同时,侯某也是用拳头进行反击,并未使用小刀等凶器。
因此,侯某的行为不属于“手段过当”,也不属于“结果过当”。既然两者都不过当,那么就没有“防卫过当”一说。
在刑事案件中,审判监督程序有几种启动方式呢?
第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通过向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其次,经本级法院院长提交至审委会后由审委会作出再审决定;
然后,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案中,侯某就是通过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申诉,从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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