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
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
2.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车载移动用户终端、防爆电气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 认证范围内。
3.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功能和用途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适用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适用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4 话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术”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并以此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
5.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
6.*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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