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某国有投资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地下4层,全部采取垂直支护。
本项目采用先打桩后挖土的施工顺序,桩基工程可以协调政府部门批文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桩基先行施工;
但是大面积土方开挖和地库主体结构的施工需要施工许可证方可动工。
原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日期为21年3月1日,地库主体结构封顶时间为22年6月31日;
但是实际施工许可证的下发日期为5月30日,导致土方开挖延迟约3个月;
但是主体结构封顶时间未更改,主体结构工期被压缩3个月,施工单位申报赶工费用3000万元;
二.合同约定:
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有义务及时办理相关许可证,本项目要求合法施工;
如果因为建设单位相关许可证办理延迟,导致总包单位的相关损失,建设单位要进行补偿,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补偿一定比例的利润;
三.工期梳理:
工期梳理是赶工费谈判的第一步,只有工期压缩的责任分判明确了,赶工费用的事项才能够成立,否则无法进行费用谈判事宜;
工期梳理注意三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做好三个工期的对比,投标工期/合同工期/计划工期、应得工期、实际工期
投标工期:投标工期是指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的总工期之内,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铺排,做出的投标文件,里面所明确的详细工期,他是总工期的细化和明确;
合同工期: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如果投标过程中工期没有变化,逻辑上讲应该是招标文件内要求的总工期;
计划工期:投标工期,或者合同工期,都是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工期,统称为计划工期;
应得工期:合同工期有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绝对工期天数,但是通常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提前或者延迟;
但是从合同角度上来说,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可以变化,但是绝对工期的天数不能变化。
所以应得工期开始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实际具备开工日期的时间(前提: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而且是实际开工的时间
应得工期的结束时间:实际开工时间+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天数;
应得工期的绝对工期天数: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天数;
特殊提醒:关于开工日期,到底以哪个节点为准,合同中一定要做相应的说明;
比如:以建设单位下发的开工令的时间为准/施工单位进场时间为准/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土方开挖时间为准/第一个垫层浇筑的时间为准/第一根桩打桩的时间为准,不然事后将会扯皮。
工期梳理的第二个要点:只有项目的关键线路工期压缩,才可以认为是赶工,非关键线路工期压缩不能视为赶工。
项目经过工期对比后发现
A区底板压缩22天,主要原因为开始时间延迟26天,为总包责任,不可认定为工期压缩;
A区地库主体结构,工期压缩113天,其中开始时间延迟26天,剩余87天可认定为工期压缩;
B区底板工期压缩29天,其中开始时间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迟9天,剩余20天可认定为工期压缩;
B区结地库主体结构,工期压缩85天,开工时间延迟58天,剩余27天可认定为工期压缩;
C区底板工期压缩18天,但为非关键线路,工期延长对总工期无影响,不认定为工期压缩;
C区地库主体结构工期压缩51天,开工时间延迟主要是由于C区主体结构为负二层,要跟随其他区域主体结构一同浇筑,非施工单位原因,工期压缩成立;
工期压缩结论判定:地库各个区域总体存在工期压缩的情况,但是部分是因为总包原因导致。
四.压缩工期人工费补偿计算;
工期压缩与人工费的逻辑关系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关系:如果原定合同工期比正常工期长,后续被压缩为正常工期,此种情况不会因为工期的压缩导致人工费增加,而且还会减少施工单位的管理成本。
第二种关系:如果原定合同工期为正常工期,后被压缩为相对偏紧的工期,此种情况有可能会导致人工费用的增加。
第三种关系:如果原定合同工期为偏紧的工期,后被压缩为极度抢工的工期,此种情况会导致人工费增加较多。
所以是否造成人工费增加,需要对原定的合同工期做一个合理性的判定。
但是正常工期是多长时间,不同公司、不同的人、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评判标准;
如果在某一个特定的项目,特定的公司,特定的场景下,建议以地产公司内部标准工期文件约定工期+项目特殊情况的调整为标准来作为“正常工期”的评判尺度。
工期为什么会导致人工费增加,有什么情况下不会增加人工费呢?
1.工效,工价,餐补:如果原施工组织设计中晚上不需要加班,后来工期压缩后需要晚上加班的情况,晚上加班通常会导致功效相对偏低;
而且晚上加班通常3个小时按照半个工考虑,超过4个小时,按照1个工考虑,而且还需要考虑晚上加班的餐补问题。
所以无论是功效,工价,还是餐补都会导致人工费增加;
2.临时找高价人工:
如果工期被临时压缩,突然需要增加很多的人工,施工单位原定的劳务班组工人资源不足,则会存在需要到市场上去临时找高价人工;
按工日结算的人工,此种非长期合作的工人会导致功效降低,工价偏高的情况。
当然,如果劳务老板/班组工人资源充足,可短时间内增加人工,则有可能不会导致人工成本增加;
甚至于劳务单位最喜欢在有充足工作面的情况下,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尽快把活儿干完,这样他们可以做下一单生意,小部分情况有可能成本还会降低;
当然这种情况只有施工单位/劳务老板自己心理清楚,建设单位无法拿这个情况来说服施工单位不索赔赶工人工费;
3.工作面导致窝工:
如果说抢工的单位不需要上游施工单位移交工作面还好;
如果需要上游单位移交工作面,则有可能导致工作面移交不出来,但是现场工人已经到场导致窝工的情况。
极度抢工的时候,甚至出现上下游工人为了抢工作面打架的情况产生。
抢工的人工费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1.事前谈一个比例包干:
比如抢工范围合同中人工费为2000万元,根据抢工的情况领导直接出面谈一个人工费的5%-15%(100万-300万),作为抢工费包干使用。
此种情况适用于私营企业,审计对合规性要求不高,职业经理人决策权限较高或者老板直接决策的情况;
2.按照工期压缩比进行折算
[(合同工期-压缩后工期)/合同工期]*100%*赶工范围合同内的人工费用总金额。
通常此种算法作为赶工费的上限来进行预估,不可直接采用此种方式确定赶工费用。其逻辑与工期压缩与人工费逻辑的第一种情况相违背;
3.按照工日数增加的比例折算
[(赶工范围实际使用的工日数-施工组织设计中工日数)/施工组织设计中工日数]*100%*赶工范围合同内的人工费用总金额。
赶工范围实际使用的工日数:通常通过每日上下班监理清单人数集中拍照,监理日志记录,每天进场人脸识别系统统计的人工数;
对总包单位要求:需要有较高的商务意识,做好相应记录每天发送给建设单位,很多总包单位都没有这个意识。
对监理单位要求:每天清点人数记录在册,但是通常出现事后谈赶工费的时候,监理单位清点的人数均不贴合实际情况,人数通常是错误的,导致此依据无效的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日数:从投标文件中进行查找,但是通常总包单位为了技术标做得好看,把技术标里面人工铺排的数量写得很高;
但是实际项目落地的时候,会发现,极度赶工的时都不需要这个人工。
通常这点疏忽会让建设单位抓住把柄,导致施工无法索要赶工费用或者建设单位想支付赶工费用,但是迫于合同约定无法确认赶工费用。
赶工范围内合同人工费总金额:用赶工范围内所有实体工程工程量*合同中的人工费单价得出。
4.按“实际产生人工费”与“合同清单人工费”差值
赶工人工费=赶工范围实际使用的工日数*人工工日单价-赶工范围合同内人工费总金额
但是这里面的关键点和难点在于人工工日单价的确定,有四种方式可以参考:
第一种方式:有的合同清单中人工费单价专门单列了两列,人工消耗量,和人工工日单价,此种情况下人工工日单价为劳务分包单价转换后的市场价。
因为总包单位给劳务但是是按照工程量来进行劳务分包的,不是按照人工数来分包的;
“按照工程量分包劳务综合单价转换后的实际的工日单价”实际是肯定低于“市场工日单价”的;
第二种方式:按照合同零星清单中人工工日单价执行,通常这个清单里面的单价低于市场零星工日单价,但是略高于按照工程量分包劳务综合单价转换后的实际的工日单价
第三种方式:按照市场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此种方式的问题在于市场人工工日单价是一个范围,通常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双方领导出面谈判;
第四种方式:赶工范围合同内人工费总金额/施工组织设计中赶工范围内的人工工日数量;
这种方式的前置条件仍然是:“施工组织设计中赶工范围内的人工工日数量”得相对合理;
总结:赶工费人工费的计算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
需要结合工期情况,合同约定,施工组织设计,总包单位能提供的书面依据资料,总包单位的诉求;
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计算出赶工费的数值,来对赶工费金额的合理性进行相互验证;
最终在一定尺度范围内,通过谈判的形式来确定最终的赶工人工费金额;
但是通常“赶工人工费金额”占“赶工范围内合同清单人工费总金额”的比例按照经验值在5%-25%之间;
如果超过25%,则资料的真实性、计算的逻辑性、价格的合理性需要再三考究。
本项目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总包在赶工人工费谈判中占据下风,主动权交给了建设单位;
A.导致总包缺乏商务意识;
B.赶工期间实际发生的人工数量没有过程资料做依托;
C.投标阶段施工图组织设计中对于人工数量铺排严重不合理偏高;
D.由于人脸识别系统前期使用不正常导致系统人员数量不对;
E.监理单位每日记录的人工数量不符合实际情况严重不合理偏低;
文章内提到的问题,总包单位一条不落的犯了一遍;
五.压缩工期周转材料的补偿
总包单位大批量的周转材料有:模板,木方,钢管扣件,周转材料需要补偿的逻辑主要是:
1.模版和木方周转方案带来的成本差异;
如果是正常工期,则总包单位可以进行流水施工,模板和木方可以尽最大可能进行周转,周转次数越多,则投入的成本越低;
如果是工期被压缩,则模板和木方的周转次数势必会减少,导致模板和木方投入的材料费用增加;
2.钢管扣件周转方案带来的成本差异:
如果是正常工期,则总包单位可以进行流水施工,钢管扣件的租赁数量会减少,但是租赁周期偏长。
如果是工期被压缩,钢管扣件的周转次数会减少,但是因为工期被压缩,所有租赁周期会减少。
所有钢管扣件需要结合周转方案,租赁数量,租赁周期统筹考虑,所以通常增加的成本并不多,或者说不一定会增加成本;
3.周转材料周转方案的编制思路:
对于标准层周转材料的周转方案相对简单清晰,本文主要阐述地下室周转材料周转方案的编制思路。
地下室通常是分区分层施工,那么周转也是按照分区分层来进行周转;
我们只需要针对投标阶段施工组织设计中分区分层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实际施工中分区分层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进行时间上的对比,就可以根据时间做出相对符合逻辑,符合实际的周转方案。
下图为: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下模板和钢管扣件的周转方案
下图为:实际工期下模板和钢管扣件的周转方案;
从上述两个不同工期下的周转方案中可以看出,当工期被压缩时,周转次数明显减少。
最终根据两种不同的方案计算出赶工费用对应的新增周转材料的费用;
4.周转材料的量价计算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4.1模板的工程量可以根据分层分区的混凝土接触面和不同周转方案得出模板总投入工程量;
4.2木方的工程量需要根据不同部位模板对应木方固定方案来计算每平方模板的木方含量,从而得出总的木方投入的工程量;
4.3钢管扣件根据钢管扣件的搭设方案,可计算出钢管的长度,最后换算成钢管的吨数,因为市面上钢管是按照吨进行租赁的;
4.4地下室的模板和木方在考虑测算单价时,要酌情考虑标准层是否可以部分使用,或者如果标准层不适用木模,则要考虑市场上的折旧回收问题。
结束语
对于总包赶工费的考虑主要是:赶工人工费,周转材料的费用,还有赶工所采取的措施费费用。
赶工的人工费补偿:不同计算方式可以相互校验,最终在一定范围之内通过谈判进行敲定;
周转材料费用补偿:通过不同工期下铺排不同的周转方案,来敲定相应的周转材料的补偿费用;
赶工所采取的措施费用:根据施工单位实际发生进行申报,据实核算。
此文如果你看懂了,那么以后你在谈赶工费用的时候就不会再忧伤了,你把费用谈下来了,总包单位内心还会非常佩服你。
来源:古古逛职场,本文已获授权,向原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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