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是一部事关民生的问题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后,由国务院规章和决定上升为社会保障法的根本大法,事关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社保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这是社保法实施7年多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这次修订,对于社保法的主体架构基本上都是维持原来的精神,主要是对57条、64条第一款、66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在我看来,其实这三处的修改虽然也重要,但更重要的内容基本上没有做修改。
按照目前的我的养老保险体系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部分。在2018年修改时,其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发布。发布日期为2014年2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农村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而建立的,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一体化。
但在社保法中,还是按照2011年之前的提法,基本养老部分,只有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在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从上述条款中,还是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单独规定,而不是按照国发(2014)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写入社保法的。
从法的角度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社保法的规定的法定的养老保险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没有纳入社保法的范畴,从理论上这是不合法的。
奇怪的是,社保法在2018年修改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建立并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经在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但在当时修改社保法时,为什么不一并修改,这是让人费解的地方。
我作为一般老百姓都能看出问题,难道当时的人社部看不出问题来吗?而且到现在还没有修改的意图。虽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而来的,但社保法的表述和国务院文件的表述不一致,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讲还是不完善的。
不完善的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虽然也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但表述还是不全面的。
比如社保法中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个规定也在2015年国发(2015)2号文件中体现,但这个文件规定,是将机关事业单位连在一起,除了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一般的事业单位也包括在其中。
按照正常的理解,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不是要区别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养老保险啊?在第十三条中又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从这个表述中,企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似乎是一致的,只有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才是一样的,但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是一样的。对于这些表述都是在立法过程的不严密导致的,也应该属于修改的范围。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以外,还有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社保法中也是就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开表述的,并没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表述,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存在也是不合法的,只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才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由于社保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社保法中与现在的政策文件规定提法不相符合的地方,或是明显落后于时代的提法,应当及时启动修法程序,让社保法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重要性。至于对不对,这只是一个普通公民的建议,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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