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许多人陷入了一场名誉与信誉的争夺战。有些人挑选通过诽谤他人来猎取短暂的满足感或达到某种目的。
法律概念:什么是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其一是侮辱罪,其二便是诽谤罪。其中诽谤罪指的是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峻的行为。
诽谤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由于死者没有名誉权、单位没有人格权,因此诽谤罪的保护对象不包括死者和单位。
了解其保护法益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行为都能构成该罪,诽谤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主客观方面的条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捏造并公开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达到情节严峻。
该条文中的捏造的事实要求是足以使人相信的事实,对于捏造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畴内的事实,由于不具有一般可信度,进而不属于《刑法》里讲的捏造的事实。
同时,单纯的捏造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加上公开传播的行为才构成诽谤罪的实行行为。
公开传播指的是能够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知晓这件事情,至于传播的方式则不需要考虑。像在微博上发公开的帖子诽谤他人就属于公开传播。
在犯罪主体方面,诽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便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有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有意去传播。
对于诽谤罪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诽谤的对象。诽谤罪要求诽谤的对象具体、明确。也就是一般公众能够通过行为人描述的事实定位到某位或者某些具体的人。
案例分析
2020年的一起杭州快递造谣案引起了广泛网友的关注。在这个案子中行为人便是捏造事实并公开散布,败坏他人名誉,进而最终被认定构成诽谤罪。让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个案子。
(1)案例概述:
2020年的7月份,谷女士突然在网上看到了自己的照片,其所配用的故事情节纯属虚构,并且内容相当低俗。
在别人编造的故事中,自己利用取快递的机会与某一位快递员发生不正当关系。由于事发后导致谷女士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困扰,于是其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后谷女士的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检察院也以诽谤罪对捏造事实的两位提起了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何某和郎某构成诽谤罪,最终判处两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子中,何某和郎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诽谤罪,即捏造并公开散布谷女士与快递员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虚构事实,损害谷女士的名誉,情节严峻。
在犯罪客观方面,就何某和郎某捏造的事实而言,其所捏造的谷女士与快递员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被一般人所认知,足以使人们相信,因此属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捏造的事实。
在犯罪主观方面,何某和郎某二人明知自己在捏造败坏谷女士名誉的虚构事实,仍将其公开传播,最终严峻影响谷女士的正常生活,因此其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有意。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刑法》第243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指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峻的行为。
该罪与诽谤罪有些类似,同样是行为人捏造他人事实,造成情节严峻的后果。但具体而言,两罪之间又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两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诽谤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而诬告陷害罪是因行为人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人员告发,进而引起司法机关来追究,所以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其次,两罪的行为目的不同。诽谤罪中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希望损害他人的人格或者败坏他人的名誉。
而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通过自己捏造的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基于两者的目的不同,其实行的行为便有所不同。诽谤罪的行为模式是捏造事实(犯罪事实或非犯罪事实)+散布事实,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模式是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举报。
最后,两罪的犯罪性质不同。诽谤罪是属于亲告罪,即不告不理,只有在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主动介入外,别的情形都需要受害人主动去法院告诉。
但是诬告陷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司法机关是可以主动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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