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见证遗嘱
此次“遗嘱效力”沙龙活动,各位律师集思广益、头脑风暴,最后一致总结是:律师不要碰见证遗嘱。责任太大,律师担不起。遗嘱涉及的财产,往往是老人一辈子的财富积累,主要包括房产和存款。大连地区,一套房产,两三百万。北上广深,一套房产,1000万也是常有的。律师见证遗嘱,收费也就几万块,万一遗嘱无效,几百万、几千万的责任,谁来担?很多大所,内部已经明令禁止律师做见证遗嘱。就是因为承担不起这种风险和后果。
尽管民法典规定了6种不同的遗嘱法定形式,但是最保险的遗嘱形式,其实就只有两种: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两者权衡,最靠谱的只有一种:公证遗嘱。
律师不要参与到遗嘱见证当中去,因为遗嘱见证人要出庭作证,哪个律师都不想自己在七老八十的时候,还要出庭去给别人做证人,还原自己当时见证遗嘱的场景。“不要为了卖白菜的钱,操卖白粉的心。”(肖律师)
不管如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律师见证遗嘱的风险,总是在见证遗嘱之后,才真正开始。(郭律师)
律师能做的继承非诉业务,主要在于咨询,帮助当事人对接公证处,准备公证遗嘱所必要的手续。
二、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收费低,责任大。来做公证遗嘱的开庭,往往都有或者很可能发生家庭矛盾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家属通常会找公证处的麻烦。
2.公证遗嘱审查严格。公证处会进行实质审查。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允许家属代理。公证处只接受当事人(立遗嘱人)亲自申请。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立遗嘱,这个行为本身就能证明当事人的意愿。公证处一般不做上门公证。(有些地方可能会做上门公证业务,但是因为以前有过撤证的案例,辽宁地区目前一般不做上门公证。如果做了上门公证,公证卷宗评定是0分)。公证处一般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疾病的医学诊断证明。公证员可以自由心证,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和问答,来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够处分遗产,立遗嘱时是否完全清醒。公证处也会对公证遗嘱进行录音录像,作为辅助证据。录音录像时,公证元风格不一。有的是谈家常,通过问答体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等。有的是录制告知笔录内容过程。人员配备一般包括者两个公证员,或者一个公证员加一个辅助人员。
3.只能单立遗嘱,不做共立遗嘱。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约定,按份共有,然后对自己有权处分的份额,进行遗嘱公证。单立遗嘱便于修改。共立遗嘱,一旦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意思改变,面临修改困难。
4.一件公证遗嘱,只能涉及一项财产。如果涉及多项财产,则要分开,做多份公证遗嘱。公证遗嘱800元一件,单身声明300元一件,夫妻财产约定600元一件。如果一对夫妻要对一套房产立公证遗嘱,需要支付的费用是800*2+600=2200元。如果有5套房产(或5项财产),10000元也足够支付公证遗嘱的费用。
(以上两部分内容,版权归原作者,即参加“遗嘱效力”沙龙活动的律师和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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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2023年6月30日“遗嘱效力”沙龙活动PPT
附件二:2023年6月30日“遗嘱效力”沙龙活动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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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很荣幸,借这个机会,与大家交流和探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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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做一下自己介绍。我叫张康兄,是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业务方向是婚姻家事。我们律所是一家小规模的精品化律所,欢迎大家有机会来律所参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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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分享的内容包括四方面:一、遗嘱概说;二、打印遗嘱的定义和形式要件;三、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三个典型案例评析;四、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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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总结一下遗嘱的法定形式。
《继承法》规定了5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分别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总共规定了6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1134条)、代书遗嘱(1135条)、打印遗嘱(1136条)、录音录像遗嘱(1137条)、口头遗嘱(1138条)和公证遗嘱(1139条)。
打印遗嘱和自书、代书遗嘱有什么区别?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解读,《民法典》既然已经规定打印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书”,应该区别于打印,只能亲笔书写。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基本很少有亲笔书写的遗嘱,大部分的遗嘱,都是打印遗嘱。所以说,打印遗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另外,在这6种遗嘱形式里面,我们并没有看到律师见证遗嘱?那律师见证遗嘱是不是法定形式的遗嘱呢?如果不是,应该如何归类?这个问题,我们在最后揭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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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看一份打印遗嘱。这是我在接待咨询过程中,见到的一份打印遗嘱。遗嘱人是张三,遗嘱内容是张三去世后全部财产归女儿所有。遗嘱上有张三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名。特别注意一下签字日期,三个人,三个不同的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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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嘱存在一个问题:见证人未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在遗嘱人签字之后才签字。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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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打印遗嘱的定义和形式要件。
什么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用电脑和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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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们可以拆解一下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一、两个以上见证人;二、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三、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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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形式要件是: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民法典》1140条规定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三类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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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类比较好理解,第三类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两类: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2.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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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形式要件是: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主要是为了防止换页、篡改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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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形式要件是:在场见证。核心关键是:从头到尾,全程参与。
见证人见证目的有两个,第一是保证遗嘱人意思真实,第二是在遗嘱人死亡后,能够证明订立遗嘱的过程。
因此,遗嘱见证人应当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从零到有的全过程。
如果仅仅是见证了遗嘱人在已经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而没有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见证,只是可以证明遗嘱人确实签署了自己姓名的证人。
开头我们看到的那份打印遗嘱,遗嘱人已经签完字,第二天、第三天才去找见证人签字,这种见证,连遗嘱是不是遗嘱人签字的,其实都没办法见证。
我们后面分享的几个案例,很多都是因为见证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打印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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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这份打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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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对照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要件三:即见证人没有当场见证。故打印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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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分享三个关于打印遗嘱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张某一与刘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张某于2020年9月21日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遗嘱载明“张某的住房公积金由刘某继承”,遗嘱下方注明年、月、日,并有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只是在打印好并有张某签字的遗嘱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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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两位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均表示是在该份打印遗嘱已经形成后,并且看到遗嘱上有张某签字后才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无法确定该份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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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李某诉黄某月遗赠纠纷案
2018年6月30日,被继承人黄某浓因病情危重住院治疗。
2018年7月2日,黄某浓联系律师蔡某和见证人陈某、张某到病房,请求蔡某为其代书遗嘱。蔡某按照黄某浓的意思外出打印遗嘱,陈某、张某在病房等候。
2018年7月3日,黄某浓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因要求按遗嘱继承黄某浓全部财产,而与黄某月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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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涉案遗嘱由律师蔡某外出打印形成,陈某和张某未见证遗嘱录入电脑和经打印机打印出来的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另外,所有人均没有注明年、月、日,该打印遗嘱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综上,涉案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律师评析:这个案子对所有律师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教训。第一,很多家属都是在病人病危的时候,给律师打电话,律师你能不能来给我们写个遗嘱?这种案子,要慎之又慎。99%的情况下,病房不可能有电脑和打印机。律师自带电脑,外出打印,也存在遗嘱没有被全程见证的风险。第二,专业律师见证的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这个真的很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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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案例,主要是老大和老四的遗嘱效力之争。
简单来说,老大和老四各持有一份打印遗嘱,都是律师见证遗嘱,并且都有录音录像佐证。大家可以左右对照着看。左侧是老四手里的遗嘱。右侧是老大手里的遗嘱。
老四手里的遗嘱,有两个比较严重的瑕疵,第一是遗嘱人没有签字,仅加盖了印章和按了手印。第二是刘某4述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刘某4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过程予以佐证。
老大的遗嘱,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绿色字体部分,律师见证相对规范。
双方都是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效力大比拼时,谁能获胜?大家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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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老四手中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老大获胜。
老四所持遗嘱形式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也就是没有拍到外出打印遗嘱这一段,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律师评析:法院说理时没有提到遗嘱人加盖印章的事情,而是写在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我个人认为,这个事实也会影响法官的判断,毕竟名章,谁都有可能拿到,很容易伪造遗嘱。大家在见证遗嘱时,还是要严格遵守规定,避免用名章代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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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典型案例中,三份打印遗嘱均因遗嘱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而无效。其中一份打印遗嘱,无效的原因还包括未注明年月日。
由此可见,打印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立遗嘱人及见证人未严格遵循《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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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揭晓关于律师见证遗嘱的答案。
我国《民法典》并未专门规定律师见证遗嘱形式,律师见证遗嘱一般属于打印遗嘱。律师在帮助当事人订立遗嘱时,仍然应该以《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照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来订立遗嘱,否则可能会影响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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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都听过一句话,律师不要轻易碰见证遗嘱。遗嘱涉及的财产主要是房产和存款,是老人一辈子的财富积累,一旦遗嘱效力出现问题,律师可能要承担很严重的法律后果。一般来找我写遗嘱的,我都会建议当事人去做公证遗嘱。我曾经遇到过一写当事人,我问:你怎么不去做公证遗嘱?当事人的回答是,公证处说我缺这个那个。这样的遗嘱,你敢接吗?我相信99.9%的律师都不会接的。
如果当事人各方面条件都具备,律师要做见证遗嘱,应该注意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临危不受命。前面讲过的案例二,我们律师应该引以为戒。
第二,全程见证。从口述、书写、打印到签名,律师和见证人全都应该全程参与见证。
第三,双管齐下。录音录像遗嘱与打印遗嘱,多种遗嘱形式相结合,以备发生纠纷时,确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形式完备。律师在见证遗嘱时,形式方面可以向公证遗嘱看齐,保证遗嘱形式完备无瑕疵。
第五,主体适格。遗嘱见证人必须是由遗嘱人指定的、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外,遗嘱见证人的年龄不宜过大。如果发生遗嘱继承纠纷,见证人一般均需出庭作证,如果年龄过大,会导致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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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参考文献是《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 继承卷》,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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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一下。今天的主题主要探讨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首先,探讨了打印遗嘱的含义和形式要件;其次,分析3个打印遗嘱典型案例,总结出打印遗嘱无效的原因在于,没有严格遵循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最后,对律师见证遗嘱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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