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解欣,(曾用名:解勇),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身份号码:15280119680331*。我在2009年5月,花费近千万资金购买的房产,遭到地产公司法人及下属和亲戚,合伙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一房两卖,提起虚假诉讼,针对明显的虚假诉讼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检察院违法不批捕、不移送审查起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却办理人情案、枉法裁判,对检察院检察建议再审案件敷衍维持,恶意执行,侵吞我购买的房产,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2009年5月,内蒙古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清,将位于绿都新村H1栋1-6层共计69户房屋以总价920余万元的价格抵顶出售于我,签署合同后,我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010年冬,众一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我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经营使用。
但是众一地产公司在房屋交付后,迟迟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也不提供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来我得知,是众一地产公司法人于清与其下属经理马锁锁,为了收取不正当利益,将我购买的商品房,在2011年3月,违法网签抵押给(马锁锁的司机)石军,石军与马锁锁系姑舅弟兄关系、与刘河、黄力系亲戚关系。于清将这些房屋作为石军和他的亲戚刘河、黄力给马锁锁借钱的抵押物,马锁锁又将借来的钱全部转借给众一地产公司法人于清赚利息差。
通过马锁锁和石军在当地公安局当时的询问笔录(于清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得知:他们明知道房产已经被我合法实际占有并使用经营,却与其亲戚刘河、黄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恶意执行我购买的位于绿都新村H1栋1-6层共计69户房产。
我将众一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在2013年10月12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众一地产公司于在10日内,将我们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并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可让人想不到的是,时任临河区人民法院院长弓建国(现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违规通过院长程序启动再审,推翻了我已经生效的判决,强制执行登记在石军名下,但实际是我所有并使用经营多年的房产。
我向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但是在申请过户执行过程中,遭到临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惠的阻挠,朱惠通过关系,不让案件主审法官给我签署生效证明,阻止将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
我们向巴彦淖尔市纪检委举报后,临河区法院院长弓建国、副院长朱惠、主审法官温晓丽、还有时任临河区法院党组成员张立明协调后,温晓丽找到我的代理人徐立忠说:此案领导打招呼过问了,她没有办法,只能判你们败诉。朱惠电话中亲自跟我说,石军的亲属是内蒙古自治区巡视组的,曾经给他打电话过问。所以,时任院长的弓建国,通过院长程序提起再审,审理过程中,朱惠副院长通过执行局局长张斌与我进行协商,要求我向刘河、黄力支付2套价值300万的房子进行和解,我们跟刘河、黄力不存在借贷关系,弓建国、朱惠为何一再提出让我拿出2套价值300万的房子去和解?我拒绝了他们的和解要求。
刘河、黄力与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取得胜诉判决,执行本属于我的房产。三人串通,虚构房屋是石军所有,虚构刘河、黄力向石军出借,刘河、黄力通过临河区法院起诉石军,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获得法院调解书。实际上石军从没有向刘河、黄力有任何借款,实际的借款人为马锁锁,并且马锁锁向刘河、黄力的借款已经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我在2020年8月份,向巴彦淖尔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和巴彦淖尔市监察委员会分别举报时任临河区法院院长弓建国,分管执行副院长朱惠帮助刘河、黄力与石军伪造虚假诉讼案件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至今快三年之久,临河区法院对于刘河与石军民间借贷案件再审仍然没有处理结果。
2020年9月份,刘河、黄力再次申请执行,我再次给朱惠院长打电话询问情况,朱惠称本次执行是巴彦淖尔市监察委转过来的案子,必须执行,其也没有办法。
后来,我们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刘河、黄力2013年与石军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我们有证据证实石军没有向刘河、黄力借过钱的证据,实际借款人为马锁锁(于清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效案笔录),临河区法院仍然不予纠正。官司打了10几年,我现在已经是身心俱疲,投诉无门。所以我实名举报,求助申冤,请求伸张正义,维护公平,严惩巴彦淖尔市的司法腐败黑暗。
以上我所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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