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兔兔
编辑 | 阿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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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是故意的要害死我!”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一名姓付的男子正气愤的和一名徐姓男子对峙。付某在法庭上大声斥责徐先生心狠,还说徐先生故意要害死自己。
徐先生则一脸委屈的说自己根本没有这个想法,付某这是在血口喷人,他不愿意承认付某的说法。
付某无视徐先生的反驳,态度强硬的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交通事故的角度进行宣判,让徐先生赔偿自己十七万元。
这些钱中包含他受伤在医院治疗的一万多元、受伤后去修补牙齿的三万多元,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护理费和误工费等。
付某说事情发生之前,自己有一份在小店里维修单车的工作,受伤后的他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上班,因此失去了不少收入。
同时付某还提出自己受伤已经是二〇一七年的事情了,但鉴定伤情这件事情却一直推到二〇一九年八月份。
他觉得那个时候自己已经康复了,再鉴定伤情也没有太多意义。
而且这几年赔偿标准发生了很多变化,赔偿标准也应该根据自己鉴定伤情的时间来计算,而不是受伤的时候。
在付某看来,当初那起事故他确实犯了法,但他已经因此受到了惩罚,两件事情不能够混为一谈。
付某盗窃摩托车并不代表徐先生就可以伤害他的身体健康,他不应该在那起事故中承担九成的责任。
付某坚持认为法院应该增加对徐先生的责任划分,并让徐先生赔偿给自己更多损失费用。
徐先生也对之前的判决有所不满,原来早在几个月前,法院就已经处理了这起案件,并要求徐先生在那起事故中承担一成的责任。
徐先生需要赔偿盗窃自己摩托车的小偷付某11万元,尽管其中只有1000多元是徐先生自费出的;
其他都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徐先生还是觉得这样的判决有失公平。
毕竟站在大众的常规视角来看,徐先生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徐先生的摩托车被付某盗走了,他又在街边偶遇了付某,打算自己将摩托车追回来。
付某完全可以选择就地承认错误,将偷来的摩托车还给徐先生。
可他却要骑上摩托车逃跑,并不顾自身安危不断加速,最终失控摔倒在了路边。
徐先生觉得这完全是抓小偷过程中的一场意外,自己根本没有必要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他也对付某提出的许多赔偿款表示的质疑,尤其是所谓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付某因为盗窃的事情入狱,足以证明他在过往的事件中有明显过失,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付某在此之前有稳定的工作。
一个根本没有任何稳定工作的人,又怎么好意思要求别人赔偿自己误工费呢?难不成让失主赔偿小偷受伤后,没有办法继续偷窃所产生的损失吗?
保险公司也对之前的判决感到不满,认为付某受伤是因为他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了追逐,根本不能够算到交通事故中。
如果真的因此对付某进行赔偿,恐怕以后会有更多的人用类似的方式索赔,严重影响法律法规的判断。
徐先生也非常不解的向法官询问:“如果这件事情真的要判我负责,那以后再有人来偷我的东西,我是不是应该直接放他们走呢?”
实际上不少一直关注这起事件的网友,也有着和徐先生一样的顾虑。
小偷既然选择触犯法律渠其他人财物,就证明他们甘愿将自己放在危险的环境中,冒着一定的风险去获取不义之财。
就算因为盗窃受到了伤害,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也算是罪有应得,无辜的失主根本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更何况一个人是否受到伤害,与他们自身的选择有关。有许多人正常在路上行走,也会因为种种意外受伤。
小偷偷取他人财物,很容易引发相应的追逐活动。如果失主不选择进一步追查,小偷轻轻松松就能拿到一大笔钱财,还不需要为这种行为负责。
要是失主像徐先生这样奋力追赶,小偷故意让自己受到一点伤害,就能直接申请一大笔赔偿费用,岂不是一本万利。
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在偏袒小偷,支持更多人仿照类似的行为去犯法。
从付某和徐先生的说辞中可以看出,两个人对这起事件存在歧义的地方,主要是追逐过程中的紧张情况。
付某认为徐先生是故意撞倒自己的,甚至想要直接将自己撞死,自己命大才侥幸活了下来。
徐先生则认为这是在追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他也因此受到了一些伤害。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一切还要从2017年4月30日说起。当天晚上徐先生一个人在自家楼上睡觉,他的父亲则睡在一楼。
大约凌晨一点的时候,徐先生的父亲急匆匆地叫醒徐先生,说他的摩托车好像被人偷走了。
听到这个消息的徐先生猛然惊醒,赶紧起身出门查看情况,可惜刚才跑到门口的时候,偷车的人早已经没了踪影。
徐先生担心偷车的人会利用自己的车做什么违法的事情,产生了想要立刻追车的想法。
这时徐先生的父亲提醒他,说自己不久前才刚刚用这辆摩托车出去取了钱,将取到的1万元钱和一些证件放到了摩托车里。
听到父亲这么说,徐先生决定还是尽快追回偷车贼。
于是他先打电话通知了警察,希望对方能够协助自己寻找丢失的摩托车,随后就驾驶着自家的汽车在附近搜寻。
徐先生觉得当时夜深人静的,小偷就算偷了车也不会跑太远。谁知他足足开了两个多小时,也没有看到自己的摩托车,还险些把汽车的油耗尽了。
心灰意冷的徐先生决定先到附近的加油站补油,没想到恰好在路边看到了自己的摩托车。
当时小偷这么驾驶着这辆摩托车逃跑,可能是觉得自己已经得手了,小偷的行驶速度并不快。
徐先生想要让对方主动认错,于是大声呼喊让骑摩托车的人停下来,一边加速向摩托车靠拢。
谁知偷摩托车的付某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甩掉开车追赶的徐先生,居然将摩托车的速度又提升了一个档次。
许某自然不想眼睁睁的看着偷车贼从自己面前逃走,只能开着汽车继续向付某靠拢,并大声警告付某自己已经报警了,让他趁早放弃抵抗。
付某无视了徐先生的警告,趁机转到了路边的一条小路上。徐先生见状也连忙调转方向,紧紧跟在付某后面。
这条小路是附近的村里人平时走路用的,道路的路况并不好,也没有普通的公路那么宽敞。
但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徐先生和付某两个人都不愿意轻易降速,始终有惊无险地在道路上行驶。
但摩托车的速度终究比不上汽车,没过多久徐先生的汽车车头就已经撞向了摩托车的车尾。
徐先生自然不愿意发生更加惨重的事故,于是他主动调转车头,整个人摔到了路边的庄稼地里。
好在徐先生的安全意识比较强,事情发生的时候一直系着安全带,因此并没有受到明显的伤害,只是手臂等部位有些擦伤。
骑摩托车高速行驶,还没有带防护工具的付某就比较惨了。
摩托车因为失去平衡,在地上滑行了一段时间,付某也跟着摔出去了很远,嘴里的牙都摔掉了好几颗,顿时鲜血直流。
他的手臂因为直接和地面发生了接触,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发生了碰撞,手臂部分的骨头和一部分手指都出现了明显的损伤。
两个人发生了这样的碰撞后,接到报案的警方也找准了两个人的位置,及时赶到了事故现场。
警方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徐先生和付某的心情都比较平和,因此这件事情很快就按照盗窃罪来处理了。
徐先生顺利拿回了自己的摩托车,小偷付某则被带回了警局接受进一步审理。
那时付某不仅长期盗窃,还形成了一个小型盗窃团伙。在他的供认下,警方又抓到了其他4个和他一起作案的嫌疑人。
根据几人在盗窃事件中的分工,法院对他们进行了不同的量刑,付某便根据法院宣判的结果在监狱里度过了一年多的时光,还交了2万多元的罚款。
众人本以为这起事件就这样顺利结束了,没想到一年多后,出狱的付某仍然对这起事件念念不忘,还产生了起诉许先生的想法。
出狱后付某做的第1件事就是想办法起诉徐先生,要求徐先生为自己当初受伤的事情负责,承担大部分的医药费和误工费。
同时付某还提出,两个人发生事故后没多久警方就赶到了现场,并对两个人的碰撞进行了鉴定。
按照当时的定责结果来看,徐先生追逐付某的事情可以被看作是一场交通事故,徐先生驾驶的是汽车,在事故中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徐先生需要承担两人相撞这起事故的大部分责任。
但考虑到被撞的摩托车也是徐先生的,摩托车也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坏,所以当时双方并没有就赔偿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
出狱后的付某仍然记着当时的定责结果,认为徐先生开车撞了骑着摩托车的自己,很有可能不是无心的,而是想要故意把自己撞伤。
付某说自己出狱后还去进行了伤残鉴定,当时的那起事故已经让他达到了伤残10级的标准,以后没准会影响他做其他工作。
同时付某还说自己只不过是偷了一辆摩托车,徐先生明明有很多方法可以让自己把车还回去,却还是要选择最不安全的形式,他并不认可徐先生的选择。
徐先生听后也觉得非常委屈,说自己当时根本就没有签署那份责任认定书,他也不想承认当时的认定结果。
而且在徐先生看来,自己开车追小偷这种行为是在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并不需要因此承担太多责任。
自己在开车追赶付某的时候,已经多次喊话提醒付某,让他赶紧停下车来,是付某自己一意孤行的逃跑,还将车拐进了偏僻的乡下小路里。
如果不是付某坚持加速,或是将车开进这样一条小路里,两个人根本不会发生那样的事故。
或许在当时的法院看来,他们更认可付某的说法。盗窃与追赶这两个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主导人并不相同。
付某已经为自己偷窃的事情付出了代价,徐先生也应该为自己冲动追车的行为作出表示。
于是已经过简单的讨论后,法院认为偷车被撞这件事情错在付某,付某需要承担那起事故的大部分责任。
不过徐先生坚持追车引发了交通事故,没有提前控制好两个人之间的距离,确实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徐先生只需要在这些事件中承担十分之一的责任即可,其中的大部分赔偿金还可以由徐先生的汽车缴纳的保险来赔偿。
这样的判决结果似乎并没有什么大问题,毕竟11万元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拿的,徐先生自己出资的部分只占了1200多元。
可徐先生还是不愿意承认这样的判决结果,他觉得自己因为抓小偷这件事情被告上法庭,还要赔给小偷一部分钱,肯定会让自己成为全村人的笑柄。
保险公司也对小偷要求的赔偿金额提出了质疑,希望法院能够重新考虑一下。
已经拿到了一定赔偿款的付某也没有见好就收的意思,居然也跟着提出上诉,索赔34万,希望能够让徐先生多给自己赔点钱。
双方因为赔偿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这才有了故事开头的那混乱一幕。
这件事情也迅速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不少网友都非常关注这起事件,纷纷在网上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或许是考虑到了该案件的判决会影响今后的网络舆论风向,法院在进行第二次审判的时候修改了意见,表示徐先生不需要为付某的伤情负责。
徐先生追逐付某的行为可以被视为遏制犯罪行为,在这期间产生的大部分动作都可以被归类到正当防卫里。
两个人即将发生事故的时候,徐先生并没有伤害付某的意思,还主动将自己的车开到了稻田里,出现了财产上的损失。
这种行为也能够证明徐先生并没有出现防卫过当的表现,不需要因为付某受伤担负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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