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阳江中院发布3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倡导全社会一起保护环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一、朱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朱某承租了位于阳春市三甲镇某村加工场用于提炼天那水,提炼过程中产生了天那水废渣。为节约成本,朱某伙同他人将665.52吨天那水废渣倾倒在阳春市双滘镇某村委会村道边。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倾倒点和加工场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经鉴定,涉案的天那水废渣及与废渣无法进行物理分离的部分土壤均属于危险废物。朱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4155860元。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构成污案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朱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环境资源造成破坏,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决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155860元;在阳江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是近年来国家、地方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内容。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以生态环境损失作为量刑标准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以及侵权损失填补的原则。本案的依法审理既打击了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通过判决赔偿款项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二、周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周某得知某垃圾场有垃圾渗滤液外运项目,与张某合伙承接该项目。二人与雷某、郑某协商,以甲、乙公司名义签订垃圾渗滤液运输合同,实际由张某、郑某聘请司机运输垃圾渗滤液,并多次安排司机将垃圾渗滤液倾倒在市区垃圾中转站的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其中,张某偷排的垃圾渗滤液共32488吨,造成污水处理厂的损失达1039616元;郑某偷排的垃圾渗滤液共25984吨,造成污水处理厂的损失达831488元。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未经预处理的垃圾渗滤液偷排至市区垃圾中转站并进入相关市政管网,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刑罚。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其余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垃圾渗滤液是生活垃圾填埋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的渗滤液污染指标远高于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通过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经过处理使之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对潜在环境侵权者具有警示作用。
三、某村经济合作社、谭某、邓某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某村经济合作社为牟利,经法定代表人邓某主持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同意与谭某签订合同,将村集体一百多亩山岭以65万元价格租赁给谭某取土。谭某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山岭取土并售卖,共取土约20万立方米,获利160万元。谭某的取土行为致使原为乔木林地的表土遭受损毁破坏,土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谭某、邓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93.07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谭某、邓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退缴违法所得95万元;判处某村经济合作社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违法所得65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某村经济合作社不服,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阳江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用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而我国人均农用地只有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农用地的1/3。农用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农用地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根据司法解释,将农用地改作他用,如建造住宅、取土、倾倒废物等,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的依法审理对提升群众环保意识,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提醒大家切勿贪图一己私利,破坏农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来源】阳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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