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刘女士和老曾生育了3个女儿,二人共同生活了21年,老曾离世后800万财产全部留给了儿子小曾,刘女士和三个女儿一分钱没有。刘女士起诉了小曾:都是非婚生子女,凭什么你有我们没有?
刘女士在二十出头的年纪遇到了老曾,那时候的刘女士年轻漂亮涉世未深,而老曾已经事业有成。
此时,老曾年纪并不大,已经和前妻离婚,女儿也是跟着前妻生活,虽然对方是个离异男,但是他条件好,对刘女士又温柔体贴,处处对她关照爱护,因此,刘女士并不在意他离过婚。
很快二人生活在了一起,老曾每天对刘女士甜言蜜语不断,他对刘女士说,和前妻离婚给他带来了很多创伤,因此他不想再结婚了,反正就是一个本本,不结婚他们也照样生活在一起,而且一直是恋爱关系,反而更有利于感情的长久。
刘女士怀孕后,老曾对她更好了,刘女士十分幸福,在这样的情况下,她生下了大女儿。
女儿出生后,刘女士感觉老曾不是特别高兴,老曾和前妻生的就是一个女儿,自己又生了一个女儿,老曾颇有家业,肯定更希望生个儿子。
于是,大女儿出生没两年,刘女士又怀孕了,但是这次生下的依然是个女儿。
刘女士明显感觉老曾对她不如以往好了,就在这种情况下,她发现老曾还有别的女人,并且对方已经为他生了个儿子,已经很大了。
就这样过了几年后,刘女士想再拼一把,又怀了孕,结果生的依然还是女儿。她心灰意冷不再折腾,一心只想把三个孩子抚养长大。
就这样过了十来年,老曾年纪大了身体出现了一些毛病,于是他将公司交给了儿子打理,就这样过了两年,老曾没有挺过去离世了。
老曾走后,刘女士要求分割他名下的公司、存款等,共计价值约800万元的遗产,外加几处房产。
这时候老曾的儿子小曾却说,老曾在世的时候已经将全部财产交给了他,刘女士无权分遗产。
刘女士和小曾争执多次,但是小曾一口咬定,遗产中的大部分都拿来还债了,剩下的老曾有口头交代,不分给刘女士。
老曾在的时候,给大女儿买了一套房产,又将所有财产给了小曾,只有自己和自己的三个女儿一无所有。刘女士不甘心,状告了小曾要求平分老曾的遗产。
我们将对此案中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深入剖析,并以法律条款为准确依据,严谨客观地提供法律建议。
一、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
重庆老曾是刘女士的男友,二人未婚同居21年,共育三个女儿。老曾离世后,留下一笔价值约800万元的遗产,包括公司、存款和几处房产。
老曾的儿子小曾声称老曾在世时已将全部财产交给他,拒绝将遗产与刘女士和三个女儿平分。刘女士起诉小曾要求得到平分遗产的权利,并要求公司、存款等的价值约800万元。
这一争议的法律在于,刘女士和小曾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否受到法律约束,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条款规定判定此类事宜。
二、法律规定和适用
1、未婚同居不受合法保护,但若同居期间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以维持生活必需、共同抚养家庭成员、财产共有等,将会受到法律约束。
刘女士和老曾存在的未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若两人维持生活必需、共同抚养家庭成员、财产共有等的书面协议,或存在隐式协议,那么两人的法律关系将根据协议受到约束。
2、未婚同居者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享受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在本案中,老曾是刘女士未婚同居的男友,并未与之登记结婚;同时,刘女士也无法证明与老曾存在书面或隐性协议,以获得老曾的财产继承权。
因此,从法律层面讲,刘女士没有享有老曾的任何财产继承权。
3、遗嘱是继承人从法定继承顺序外另行指定继承人,并规定相应的遗产份额和继承方式的文书。
遗嘱在遗产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而财产拥有人如果在生前有遗嘱指定继承人,则财产归属权将受到限制。
但在本案中,刘女士并未提供任何遗嘱证明,在没有遗嘱有效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对老曾财产的继承权依旧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律建议
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刘女士并未获得老曾的财产继承权,而对于小曾与老曾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若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则其继承权则合法有效。
当然,对于刘女士公平分配遗产的愿望,也是可以理解的。
尽管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刘女士无法取得遗产,但她的女儿可以采取与小曾进行对话和谈判等方式解决争议。
另一方面,如果刘女士想要确保自己的财产和法律权益,依据法律条例以合法途径取得分配应得的财产。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刘女士并未获得老曾的财产继承权,因其未铺排同居期间的书面或隐性协议也没有关于遗嘱的任何证据。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刘女士和小曾有关的权益和义务可以得到相应的限制和保护。
因此,无论刘女士和三个女儿是否能获得平分遗产的机会,她们都应该寻找比较好的合法途径,维护她们的财产和法律权益。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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