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某农民的账户因炒股,3个月内入账17万元。该农民是一夜之间学会了炒股,天赋异禀成为股神?亦或者是另有隐情呢?
案情回顾
上海的一个农民老徐,已经58岁,一直在家诚诚恳恳地耕种田地,过着农民的生活。却在2016年的三个月内,一直没有动静的银行账户,有炒股的大额资金交易进进出出,加起来竟赚了17万。这一笔笔资金引起了银行后台监测的关注。
农民身份的老徐,会是个炒股高手吗?倘若真的是位股神,又为何到了老年突然才炒股赚钱?种种疑点让警方注意到了老徐,随后通过警方的调查取证,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老徐有个侄女樊某,樊某曾借过老徐的身份信息去开通了一个银行账户。这个老徐的银行账户在三个月内入账出账赚的17万,均是通过樊某的操作的。
樊某是家庭主妇,自然是不懂证券知识的,樊某的老公宁某却是在证券行业工作的。那么懂得证券相关知识的宁某具有重大的嫌疑。
果不其然,真正的幕后操纵者是宁某。原来宁某在参加内部商讨会的时候,意外得知一些证券的内部信息,购买某股票必定大赚。
宁某自知自己和妻子樊某是不能开设账号进行炒股的,于是便想到了老徐,一个普通农民的身份,且是亲戚关系。于是就想到这个想法,利用老徐的信息开设账户,多次分笔买卖股票,用内部信息炒股获利。
核心问题
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部信息获利,让证券市场变得不公平,违反了什么呢?宁某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樊某私自使用老徐的银行卡作为违法的交易工具,该作何处罚?且来具体分析他们的行为。
意见分析
宁某利用自己在证券公司的内部信息,通过手段购买股票获利17万。宁某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新修订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是严禁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宁某必定会受到处罚,而宁某的妻子樊某属于知情人以及帮凶,帮助宁某操作,所以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另外樊某使用老徐的银行卡,用于收益行为,老徐是不知情的。樊某可能会构成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用他人银行卡,未经他人同意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经本人同意将钱取走,其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主观上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完全符合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盗窃罪。
老徐由于信任自己的侄女樊某,所以提供了身份信息让樊某开设了银行卡,但是对于后续的炒股资金操作行为,老徐是不知道的,也就算不上同意樊某使用自己银行卡的行为。所以樊某是否构成了盗窃罪呢?
最终,法院判处宁某一年有期徒刑,从业禁止3年,并归还所有的牟利所得。而妻子小樊由于要照顾家里的孩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执行。
这起案件案件告诉我们,从事个行业的职业者,应该学发尊法守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恪己慎行,以身作则。切勿逾越法律底线、罔顾法律禁令,利用自己的职业之便获取利益。应切实提升合规执业的意识和水平,做个合规合格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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