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铁云说
工人阶级作为中国的领导阶级,其集体组织在所有群众组织中占有绝对地位,并在《工会法》里明确了工会的作用及其法律手段。
——可以说,从共和国的性质出发,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工人阶级领导地位,所以,如果全国打工人都积极加入工会,团结在工会周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那么,杀人讨薪的现象必然不会出现,而打工人的话语权和社会地位必将得到极大的提高。
然而可惜的是,现在大多数地方的工会默默无闻,没有起到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万丈高楼平地起。
既然有维护打工者的组织和法律武器,我们为什么不充分利用呢?
本文试着从本事件中,按照工会法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和措施,来找到解决欠薪问题根本途径,在更多方面保护打工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打工人意识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督促有关部门真正将工作落实,从而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来。
一、我们工人有力量——法律之上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第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所以当地工会的责任不可推卸。
1、在企业组织工会,否则是失职;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第十条
2、出现诸如克扣、拖欠工资等现象,工会应该这样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工会法第二十二条
那么,催讨欠薪的打工人,第一个求助的部门就是所在企业的工会,或者当地的工会组织。
由工会出面帮助被拖欠工资催讨工资。而不需要打工人直接面对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等。
那么,被欠薪人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不需要了解太多的法律知识、维权知识,可以说,由工会无偿代行催讨欠薪的工作。
——这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法第二十九条
可以说,打官司、劳动仲裁、协商等都可由工会全程代理。
——是国家出台了这样的法律,专门保护劳动者权益。如同劳动法一样,为劳动者正当权益保驾护航。
二、工会依据的法律武器
工会代表打工人,就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而在用人单位成立工会,可以说是维护工人自身权益的群众组织,任何有损于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逃不过所有参与生产与管理的工会的眼睛:
可以说,工会依据各种法律,代表工人对企业与工人相关的事项进行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劳动法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而最关键的是这一条: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权益的,可以罢免、赔偿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这样恶性的杀人讨薪事件的出现,是不是对当地工会相关责任人,依据工会法进行处理呢?
三、此次事件中相关工会人员的失职行为
从事件的消息中可以看出,丝毫没有工会的影子。那么,当地工会在其中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
1、没有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
违反工会法第十条。
2、没有代表打工人与用人单位协调、谈判,依法参与维权。
3、导致职工权益受损
处罚依据工会法的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有关地方工会的问题,不作为,导致基本的工会组织没有产生,不能维护工会法的权威,不能发挥工会的作用,从而引发严重的问题。
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在其中,又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四、执法者的力度问题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作为规范、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执法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直接责任。
——谁执法,谁普法。
这是基本的普法工作原则。
那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有没有做到这一点呢?
比如拖欠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如果此次事件中当事人都了解相关法律,比如拖欠工资应加付赔偿金,那么
1、讨欠薪的打工人诉求是不是会超出三千元;
2、工厂老板怕加付赔偿金,是不是早就足额支付所欠工资了呢?
或者宣传到位,那么催讨欠薪的打工人,是不是会依法行事呢?
比如,
1、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大队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无论这些维权途径多么复杂,对于法律意识不强,每天只付出辛苦劳动的打工者来说,都是救命的稻草。因为每一位打工者情况各有不同,对于这些知识和信息各不相同。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在工会实际缺位的情况下,劳动执法部门的宣传至关重要。
当然,还有劳动监察,不能只等发生问题坐等打工人上门投诉、申请仲裁,而应该到劳动场所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各种违法现象消弭于初起。
可以说,在此次事件中,劳动行政部门宣传、监督检查不到位,也负有相当的责任。
古语有云,“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那么,此次事件中死去的人,以及讨薪杀人者,都是这些部门的“伯仁”呢?
看到这样的情形,不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会不会心痛呢?
综上,我们试着围绕此次事件中的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探讨,也让广大打工者认识到这些部门的作用,从而积极推动这些部门的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工会的组织和维权作用;
2、劳动部门的普法、执法;
任一部门缺位,都会产生严重后果。
所以,无论是组织工会也好,还是加强宣传和执法也罢,都迫在眉睫。
否则,将有更多的“伯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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