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买了个车位,不料位置刚好在消防通道上。他找来辆报废车,将通道堵住后,小区业主全都出不去了。业主大怒讨要公道,男子淡定表示:这是我的停车位,不停这里停在哪里!
孙博买了套房子,看到车位挺便宜的,顺手又加了个车位。不过当时车位还没建好,孙博并不知道车位在哪里。
后来,等孙博搬入小区后,小区停车场也建好了。他去停车场查看情况,没想到自己车位的位置,竟然被消防通道占用了。
发现这一情况后,孙博强烈要求换个车位,或者是给做退款处理。不过,开发商并没有同意,时间一拖再拖,几个月过去了。
孙博心中又气又怒,他想把自己的汽车,停在消防通道上,却害怕引起众多业主反对砸车。眼看开发商不给解决问题,想来想去,孙博想到了个“好主意”。
他找了个渠道,买了辆报废汽车回来,放到了车位上。这样做的话,哪怕引起业主众怒,也不用担心砸车损失太多。还可以用此要挟开发商,让他们出来给解决问题。
很显然,孙博为争一时之气的做法错了。他低估了开发商的耐性,他们根本不想解决问题。而自己专门放的报废车,也直接被众多业主推别处了。
由于担心业主破坏他的计划,孙博又买了条铁链,将报废车拴在车位上,这样子大家都挪动不了了。
可是,孙博的这一举动,影响了整栋楼人的通行。由于孙博的停车位,刚好划在了消防通道上。孙博用这种方式停车,所有人都出不去了。
他的行为引来了众怒,大家纷纷指责孙博,为了自己的利益,影响其他业主通行,有矛盾去找开发商去呀。
其实不单如此,消防通道是实施营救的疏散通道,万一发生险情被堵的话,那么将会造成严重的事故。孙博堵车置所有人安全于不顾,众多业主找来记者调解问题。
记者和小区保安来后,看到了孙博停放的报废车,严重影响到人们出入。记者同孙博取得了联系,希望他可以把车开走。
可孙博语气不善告知记者:开发商不给解决问题,我就不挪车。除非开发商给我换车位,要么就给我退钱,否则说什么都不行。
记者听出孙博的意思来,询问是否故意用损人不利己的方式,强迫开发商出来处理问题。
孙博好像被他说中了痛点,但他却不想认账,直言表示:这是我的停车位,不停这里停在哪里!
不过,孙博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众的利益,他们找居委会的人帮忙,好言相劝才将孙博说服了。
最终孙博同意,先让出一条通道来,后找开发商协商退款问题。居委会的人也会帮助孙博,向开发商讨回公道。
1、当停车位和消防通道处于同一位置,谁该让一步?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具体到本案中,开房商分配给孙博的车位,刚好是消防通道。从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群众安全的角度来看,孙博的车位应当退让一步,优先作为消防通道使用。不过,开放商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得给孙博一个说法。
2、强行堵住消防通道,面临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妨碍消防车通行,可以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孙博为了解决问题,将报废车堵塞在消防车通道上,封闭了交通,其行为违法乱纪,也给业主出行造成了不便。当地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孙博挪车,处以500元以儆效尤。如拒绝配合执行,还可以采取强制挪车。
3、孙博车位位置出现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更换或退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责任、义务或者履行合同责任、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孙博在购买车位时,已经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条款。开发商无法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车位,侵犯了孙博的财产权益,孙博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的方式,更换新的车位。如无法实现,可以要求退款处理。
4、本案提醒我们,在遇到不合理的事情时,应当采取合适的方法应对,不得侵犯大众的合法权益。做人做事要考虑到周围人的感受,不要做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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