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蜂侠官方媒体收到获刑贪官姜瑞凡假释期间的威胁,姜要求删除其忏悔视频,并称侵犯其肖像权,不然就发律师函。那么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挺有意思,这个姜瑞凡是原来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5月温州纪监委通报他被调查,后来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根据当时的报道,他被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2.1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不过说实话,我对这人没什么印象,不知道是不是浙江人对他有印象,那么最近他应该是被假释了,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突然找中青网下属短视频平台青蜂侠要求删除他之前的忏悔视频,说是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这个事儿也非常奇怪,我查了一下,当初他这个忏悔视频不止一个媒体发过,因为他这个内容是浙江纪监委官网公布的,青蜂侠只是转载引用,原视频大家可以去看一下。
不知道为什么他这么多平台不找,就专门挑上了青蜂侠,然后青蜂侠还把他这段给发出来了。那么现在有的媒体就开始讨论,他这个是不是不属于认罪悔罪,有人骂他不要脸,还有人说贪官的肖像值几个钱。
那我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他说咨询过律师,这个我非常怀疑,因为这个走诉讼途径其实非常困难,而且很明显对他的社会评价会进一步降低,很多法律人都喜欢说一句话,你手里的案子是别人的人生,不能光考虑经济利益。
大家想想他如果真的去起诉青蜂侠,当然是能立案的,咱们先不说他败诉,就万一最后他胜诉了,对他的社会评价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呢?说实在的比一个没什么人看的视频对他的影响要大的多,要没这事儿谁知道他是谁啊。
但是我不同意说贪官肖像权不值钱这种说法,他的贪腐行为有法律和道德评价,但是他依法仍然享有肖像权,这个跟你我是一样的,不存在因为被判处过刑法肖像权就没有了的这种情况。
只不过我们使用他的肖像,依法是有一些情形不需要肖像权人同意的,这里边包括了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使用。
那么他作为一个腐败分子的忏悔视频,监察委自然是依职权公开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新闻媒体报道也是正常使用,包括现在媒体和自媒体广泛讨论,我认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使用。
当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他如果不认同可以考虑去起诉,因为类似案例以前还没有先例,我很好奇法院的判断是否会跟我一样。
不过我又要反对质疑他是否认罪悔罪的问题了,依法认罪悔罪是面向司法机关而不是媒体,其内容也是仅限于其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说他不同意传播其悔罪视频就推定为他不是认罪悔罪,人家也可以说就是因为后悔犯罪希望减少视频传播来重新做人啊,如果因为这个去推翻他认罪悔罪的情形,我会认为不够严谨。
而且这件事由青蜂侠自己报道,我觉得也有点问题,这个倒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从媒体操作来说,自己报道自己跟其他人的纠纷,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有滥用媒体话语权的嫌疑,可能有人会觉得腐败分子是坏人,但是大家想想如果这个口子可以开,媒体可以通过话语权炒作自己的诉讼来给对方施压,这必然制造不公,你怎么那么相信媒体只会向坏人使出这招呢?
像我们以前做社会新闻,但是如果自己遇到了维权问题,是不可能自己写篇稿子给对方曝光的,最多也是请别的同行帮忙,这都是非常谨慎的。所以其实青蜂侠完全可以找中青报的记者帮忙报道,我会认为更加符合媒体操作的规范。
不过这个事儿也提醒我们现在对于肖像权的重视,连贪官都开始维权了,以前我老说侵犯肖像权是有风险的,不是说你一定败诉,而是说可能惹来麻烦,他如果去起诉你你不是还得应诉么?
同时我也觉得现在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是不是有点过于泛滥了,以前我们说是以盈利为目的才构成侵权,现在取消了这个限制但是没有新的限制,目前看司法实践里遇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舆论监督领域,未来立法机构包括最高法是不是考虑打点补丁明确一下,比如说转载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是不是就不构成侵权?
这个我瞎想哈,仅供参考。
以上就是我对贪官向媒体追索肖像权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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