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铁云说
老百姓手足无措。
执法力度强了起来,于是一些让人不可思议的现象也多了起来:
坐标:广西,河边,城管正在教育河边洗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3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内洗涤、清洗、浸泡或者排放污染物。”
坐标:广西,香蕉地,5月13日农管强制清除香蕉苗,造成肢体冲突。去年广西省就整改了1500亩地的香蕉,当时已经种上了香蕉苗,要求全部拔掉改种甘蔗,并开出了2亿元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坐标:浙江、河南
嘉兴2020年1月起实施的《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止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违反规定者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2022年11月立法禁止行人“低头玩手机”过马路,违者最高可罚200元。
还有许多看着“为你好”的法律正在实施,或者正在制定的路上。
比如有的地方禁止农民卖菜,说比如农管禁止房前屋后种菜、种豆、种瓜,一旦发现种植了就被铲除掉。还有农管禁止农田里种生姜,说那不是粮食作物;
还有农管禁止农民卖蔬菜,他们认为农民卖蔬菜没有办理三证;禁止农民开农业机械和三轮车必须进行年检,不能实行人货混装,不能没有驾驶证,否则农业机械和三轮车会被扣留并罚款。
而普通人在这些细微到生活工作细节的事情,还没有准备和意识,就如同狂风暴雨般,迎面扑来,让人防不胜防。
这些看似合法的“整治乱象”背后,究竟有什么呢?
一、“卖牛和牛商量”
有句俗语,卖牛得和牛商量。就是说,做什么事定什么法要和涉及这些事和法的人商议着来,不能任性。
这些所谓“乱象”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有几个:
1、制定政策和制度时的程序合法吗?
为什么许多人不知道有这些政策呢?比如基本农田不能种经济作物如香蕉、生姜呢?
那么,就产生了如下两个疑问:
第一,这个制度是由谁制定的,是不是由这些人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提议并通过,并形成法律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制定或同意通过这些政策的人大代表是不是代表了被代表人的利益和态度呢?有没有征求广大被代表人民的意见?
2、政策的宣传到位没有?
任何政策的制定都必然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相关政策执行、实施部门是不是做到了宣传工作到位,利益相关方人所尽知呢?
那么,这些制定的法制是由谁来负责宣传的呢?
法制宣传是司法局负责。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那么,法制宣传不到位是不是司法局的工作没有做好呢?
而有的地方规定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所以说,执法部门也有普法的责任。
3、主管部门的法律指导责任尽到没有?
农民的上级部门是村委、乡镇,对于农业方面的法律应该起到提醒和指导作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对涉农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眼见农民违法或者跳坑而放任不管。
所以,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宣传、实施各角度没有做到位的情况下,对于毫不知情或法制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那必然是当头闷棍,无妄之灾。
冤枉得很。
二、问题的实质
任何政策都有相关方,那么,这些相关方是不是经过充分讨论和调研、论证,以及表决通过的程序是不是合法呢?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某地制定过斑马线不能低头这一政策。有的地方是立法,有的地方是公约。那么,无论立法也好,还是公约也罢,是不是符合程序呢?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有一个提议、论证、审议、表决通过的过程,而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各种质疑,各种“乱象”。而在通过后的宣传、实施同等重要,事前没有征求意见或征得同意,事中没有宣传到位,众所不知,自然执行时会乱象丛生,饱受指责。
背后反映出什么呢?、
——那就是不尊重广大人民的意愿和态度,在没有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从而盲目“执法”,以致引起社会的“不理解”。
这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权大于法”的问题呢?
——或者说不是在法制框架内实施,而是“牧民”思想在作祟呢?
因为现在的信息渠道相当便捷,通过手机、电视、网络等都可以联通大多数人民群众,征求意见、收集信息、宣传等难度较之以前大大降低,让相关的信息走入千家万户不成问题。
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铲除蕉苗、禁止河边洗衣的现象呢?
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我们来看上面那个《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1998年制定的,2011年修订,那么,上面的现象说明什么问题?
那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而结果受到损失的是谁?
1、农民;辛辛苦苦种植的经济作物被铲除,损失惨重;
2、国家尊严和社会整体利益;可以说二十多年以来,《条例》等法律法规一直被无视;而法律背后的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无形损失;
3、法律部门的形象;
三、解局
1、还法于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共和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所以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的制度规定才能够真正让共和国朝着法制的路上健康前行;
2、人民利益为重
法律是为保障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那么,在一人多高的香蕉苗面前,是不是应有所悲悯和反思?
——基本农田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一刀切的严格执法在弱势群体面前,有没有考虑具体实施的问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为什么不能宽限时日或者合理合情地执法呢?
群众工作要做到前面,而不能事后损害群众利益。这是不是违背了初心。
或者说,这与设套有什么区别?故意坑人吗?
3、各尽其职
法制社会,那么制法、宣法、守法、执法等是一个完整的闭环系统,任一环节出现问题或者掉链子,必然会拖后腿,从而导致法制进程受损。
4、民主
西方的议会可能会因为某个问题或政策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个阶层或阶级利益的代言人是在切实维护本阶级或阶层利益。
而我们所实施的民主集中制,也是先民主后集中,民主的特征就是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的意见,会前充分宣传,会中充分讨论,允许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取得大多数一致后,形成决议,并遵照执行。
这是我们的民主政治的优势和传统。
而不能搞一言堂和闭门造车。
四、反思
1、选择性司法和执法
比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为何不能通过并实施?为什么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制度不能完全贯彻执行?比如千夫所指的不合理合法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制度为什么不予以取缔?而道路交通法却成为执行最好的法律之一?
而对于近期农管的执行的相关法律,为什么原先的执法部门没有完全执行,或者说执行不到位?而导致现在的矛盾重重?
这些问题和现象的背后,是什么呢?
2、对于弱势群体从严从重,而对于强势群体执法不严甚至故意忽视,欺软怕硬。
比如强拆,比如当前的农业执法,比如道路交通,比如城管,大多数指向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而对于强势者网开一面或者同流合污。
有钱人打人赔钱就可了事,而普通人当然得先拘留再说。比如那个富二代。
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不得民心。
3、以资本和权贵为代表的阶层已经深深地影响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在司法和执法的问题上尤为突出。因为法律必然牵涉到利益,而在资本和权贵掌握强势的社会资源之下,必然会造成恃强凌弱的现象。打着“发展”、“经济”之名。
比如农民养猪和大型猪企之间的竞争,用环保、规划等消灭、打压普通养猪户,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比如同样是欠款者,欠几万亿的“企业家”与欠几万普通群众待遇天壤;
同样是盗窃,同样的金额,盗窃犯盗窃依法按金额论处,而盗窃国家财物(贪污)者却往往得到轻判;
4、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发展中解决,态度最为关键。
也许有人说,中国的司法进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但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永恒主题。并且司法对于弱者的保护更是应有之义。
所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拥有强大力量的执法者,心里更有一杆秤,那就是为人民服务,为大多数人谋福祉,才配称得上“人民”二字。
就上述的现象而言,城管、农管作为管理者,取得授权、统合执法为民,应该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屡被质疑的实质,是如何对待法律的问题,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问性,是自身素质问题,也是执法能力问题。
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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