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长假,除了人人人,还出现了这样的一件事让人们热议不断,纷纷质疑:
一女子发布视频,称自己乘坐高铁时,被后座孩子多次撞击椅背,不得已回头制止,制止过程中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争执后,女子被孩子家长扇了巴掌后还击。报警之后女子拒绝和解,但警方认定双方为:互殴,分别对该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孩子家长处500元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公布后,大家表示不能理解:
你先扇我一巴掌,我还手,怎么就成“互殴”了,还被罚钱???
网友A:那是不是以后都得躺下,被动等挨打
网友B:为什么是“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
网友C:挨打还手了,就定性为互殴,合着以后只能硬生生挨打,才能证明受到伤害了?
网友D:这样处罚,那以后别人打我,我一定会打回去的,反正双方都要罚!!
那,在法律意义上,到底什么是互殴,什么又是正当防卫呢?
01
互殴,就是相互斗殴,即: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互相侵害的行为。
简单地说:双方或者多方,侵害意图与行为均明显。
更直白一点:我就是为了打你,狠狠打你,咱们今天就是为了干架的,像打群架,就是“群体性斗殴”。
而正当防卫,则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与互殴的区别在于:有一方侵害意图与行为明显,且伤害行为正在进行,另外一方为了保护自己而制止,也就意味着对方之前一直打我,我没有还手,但下一秒他拿砖头或者其他东西要拍我脑袋,再不还手,我可能有生命危险,这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通常情况下,在司法判例中,正当防卫还需要结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综合才能判决,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界定为正当防卫。
02
那这次的新闻事件中,到底符合“斗殴”的法律意义吗?
一般目前也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不符合斗殴,缺乏认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 案发起因是孩子在高铁上有不良行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及时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
二、 家长作为过错方,不仅没有承认错误,还言辞激烈,率先辱骂他人,并且动手,每次都升级冲突;
三、 家长属于明显过错方,且以多欺少,当众掌掴他人;
四、 女子言语比较冷静,努力避免冲突,尤其是工作人员到来之后便坐下了;
五、 女子打回去,是属于被动行为,是在自己受到伤害之后才还手的,并不同于“互殴”中的“主动性”。
一种观点认为是:属于斗殴行为,主要原因是:
一、 正当防卫有着严格性质,紧迫性、正当性、对等性,三者缺一不可,该女子行为不存在紧迫性,所以不符合正当防卫
二、 互殴其中有一点“故意性”,显然女子被打之后再打回去,意图明显。
三、 视频中对方巴掌已经结束了,没有进一步攻击举动,然后女子反打一巴掌,显然属于“反击”行为。
总之,每方都各有各的道理,小僧看了下最新进展是该女子已表示会申请行政复议。
03
那在日常生活中,真遇到这种:别人打我,我只能被动挨打吗?
其实也不是,如果非要建议的话,小僧建议:
一、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马报警报警!!实在不行,咱就跑哇!!
二、尽量寻求周围人帮助,不产生肢体冲突。
三、实在要动手的话,建议不要盲目冲动,也不要下重手。
毕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打架互殴的处罚主要包括: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三年以内。致人重伤的,量刑三到十年。
所以能不动手,就不要动手,我们也始终相信
社会自由不是别的,就是严守对一切人都公道和平等的社会法律。
法律站在正义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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