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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在哪?专家解读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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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韦瑾

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邹庆浩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庭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易克刚主持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条例》严格执行上位法的要求,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限定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条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是有限定的,科学合理确定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法律上的野生动物与生活中通常理解的野生动物并不一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广西是重要的候鸟迁徙和越冬停歇地,《条例》规定了对候鸟保护的措施和重点保护范围,对影响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候鸟有着随季节周期性迁徙的特性,候鸟迁徙活动对于种子传播、维持自然界食物链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等措施保护候鸟,规定每年3月20日至26日是广西的爱鸟周。

群众如果误捕(钓)了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近年来,得益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栖息环境得到了有效修复,广大钓友在钓鱼过程中如果误捕(钓)了斑鳠(芝麻剑)、桂孟加拉鲮(青衣)等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立即放回原钓鱼水域,如果发现其已经受伤,应当在妥善采取措施暂养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确保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护。如果将误捕(钓)的野生动物拿来出售或食用,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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