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对夫妻花170多万收了493吨大蒜,然后存入一家冷库,想等大蒜涨价的时候再拿出来卖。结果夫妻申请出库时,却被告知冷库里的大蒜已经被人卖了!夫妻崩溃了,本想大赚一笔,却血本无归!
究竟是谁盗卖了夫妻俩到大蒜?两人又该如何维权?
张女士和丈夫长期以来靠做大蒜生意为生。去年大蒜行情不佳,很多种大蒜的农民眼看大蒜就要烂在土里。好在张女士和丈夫斥资170万采购了大量农户的大蒜,这才解了农民们的燃眉之急。
但张女士是生意人,自然也不会做亏本买卖。她清楚现在的大蒜市场不好,于是和丈夫商议,将收来的大蒜全部存到冷库里。等来年大蒜市场行情好了,再将它们拿出来卖。
但这么多大蒜,想自己保存肯定不现实。最终两人经人介绍,与一家冷库公司取得了联系。经商议,夫妻俩交了一年的租金,将冷库公司的冷库租下以储存大蒜。
这原本是再正常不过到租赁协议,张女士夫妻俩只需要到期时将大蒜取出,这笔经济业务就圆满结束。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意外却在第二年来临。
第二年,夫妻俩找到冷库公司,提出想将冷库内的大蒜取出。却不曾想,竟换来冷库公司负责人一句——“你们的大蒜已经被提走了了。”
夫妻俩顿时感到不可思议,两人明明没有来提货,怎么这几百吨的大蒜就这样凭空消失了。情绪崩溃的张女士找到负责人,质问大蒜的去向。
张女士认为,冷库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这才让自己丢了货,因此冷库必须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可冷库负责人调出监控资料和提货人签字资料后,张女士再一次崩溃到极点。
因为,这个提货人是张女士夫妻俩的熟人——王某的儿子。原来,当初张女士收得这几百吨的大蒜后,是由王某帮其联系冷库公司并存入冷库的。
冷库方面认为,既然是存货人提走的货物,所以就不存在自己管理不善的说法。
但张女士显然不接受这样的说法,认为虽然是王某帮自己存的货,但合同上的提货人名字明明是自己。而且即便冷库公司认定“王某存货,王某取”的合理性,但事实却是王某的儿子来取的货。显然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冷库公司的说法都不合理。
张女士一直想让冷库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冷库公司却咬定自己没有违法行为,所以迟迟不愿赔偿。
双方一度僵持不下,最终,张女士选择报警。在警方的传唤下,当事人张女士、冷库公司负责人及王某纷纷来到警局接受调查。
王某表示,自己对儿子的行为浑然不知。原来,王某的儿子得知父亲为张女士夫妻俩存了一批货在冷库里,这才起了歹心,想私自把这批货拉去卖掉。后来,王某如愿从父亲那里骗来了存货订单,直接到冷库提走了这批货。
最终,警方将王某的儿子以诈骗罪逮捕。但事情到这里远远没有结束。
首先,冷库的负责人既然与王某签订了合同,就应该对存货尽到保管义务。但冷库方面竟然仅凭王某儿子的一面之词就允许王某儿子将存货提走,显然已经违约;
而从合同内容上看,张女士才是这批存货的所有者,最终提货权应该属于张女士。可冷库公司最终将货物让王某的儿子取走,未能按合同履约,应当为这起案件负责。
由此可见,冷库没能尽到合同约定义务,给当事人张女士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所以冷库方面需要赔偿张女士这一点无可厚非。
但与此同时,冷库方面显然也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之一,那冷库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呢?
从案件经过来看,虽然冷库公司有管理不善之责,但是王某的儿子欺骗了冷库公司,这才导致他们的管理不善。所以,冷库公司也应当找王某的儿子索要赔偿。
最终,王某的儿子被逮捕归案,王某儿子与冷库公司也赔偿了张女士的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也告诉读者,当涉及到经济利益问题的业务时,最稳妥的办法还是自行办理。如果实在只能委托他人代办,也一定要委托信得过的人,并且收好相关合同收据。另外,最为业务保管一方,也应当严格履行与客户的合同约定义务。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唯有消费者和相关业务公司共同努力,意外发生的概率才会最大程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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