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看到有同行发了一张照片,这起案件的关键其实就是“打飞ji”、“口bao”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各地判例不尽相同。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认定此类行为不应当作扩张性解释?从弘扬社会道德考虑,从严打击此类行为也可以理解。
有网友说,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这主要指的公安部以前的两个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中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2001年2月28日,公安部公布《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 2001年2月28日),废止了1995年的批复。2001年的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批复界定了卖淫嫖娼与其他非法性关系之间的界限,揭示了卖淫嫖娼的本质特点。但该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不是正宗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公安机关在治安治理执法中,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者进行治安治理处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以此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还是有硬伤和很多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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