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和翠花在网上聊天两年,一直以男女朋友称呼,但一直没有见过彼此这天七夕佳节,两人约好共同来到牛翠山酒店开房。大牛早早地就在酒店等候,当翠花来到自己的面前。大牛失望了,和自己聊天两年多的梦中情人居然是个大妈,相貌丑陋如翠花。大牛后悔,想立刻离开,但碍于情面,只好在酒店房间坐着。翠花似乎对大牛很是满意。聊天途中,翠花忽然想强行和大牛发生关系,大牛抗拒,无奈大妈力气太大,大牛被迫无奈的情况下,饱受摧残的被翠花侵害了五个多小时。趁着翠花洗澡的时间,大牛爬出了房间被服务员救助,立刻报警,警察赶来将正在洗澡的翠花带走。
那么问题就在于,本是想和翠花发生关系的大牛,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和翠花同房达到五小时,使得大牛身心俱疲,究竟该如何对翠花大妈的行为进行认定呢?
翠花不构成强j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首先需要大家明确,即便是大牛被翠花侵害了五个多小时,导致大牛爬着出了房门,翠花也不构成强j罪。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只有男人可以对女人定本罪,其他的情况都不可以定本罪。(男性同胞们哭泣吧!)
既然如此,那是不是妇女们就可以任意欺负男性同胞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翠花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了弥补上述法律的漏洞,也为了保护广大男性同胞们不会被女性欺负,法律在刑法第237条就规定了强制猥亵罪,本罪中,将犯罪的主体和对象没有区分,也就是说,只要是人有了此等行为,不管对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属于这个罪管。
本案中,翠花使用暴力强行和大牛发生关系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猥亵行为,因此翠花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人,而大牛作为本罪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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