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7条规定,请袁野接受人民的人民的监督,无论是本人或者是和你有关系的人投诉举报本文章,就证明没少做亏心事、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害怕鬼拍门!如果你举报本文章就代表你侵权、剥夺人民监督你的权利!
许昌法院的法官袁野,为了鄢陵法院的法官林伟民的绩效考核,在审理(2023)豫10行赔终2号当中,故意的、严重性的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帮助柏梁镇人民政府直接侵害上诉人在鄢陵县柏梁镇湾子杨村的宅基地可耕地使用权以及继承权的合法权益,官官相通官官相护滥用职权进一步的加强侵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诉求,导致上诉人造成5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
侵害1、明明知道上诉人是湾子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户主应该根据《土地管理法》62条是一户一宅,袁野就用第11条是村民自治就驳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袁野用24条说是村民自治就驳回,应该用27条,起诉状、上诉状已经写清楚了湾子杨社区不履行法定职责,妇女的土地使用权被剥夺,让柏梁镇政府行使行政监督去监督湾子杨社区恢复给杨伟丽土地使用权,袁野的法官助理说没有看见,是不是你为了包庇被上诉人眼瞎了吗?明明白白的袁野应该用《土地承包法》第5、6条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呢,他偏偏的用第13条规定,又说是村民自治就驳回。明明白白的诉状写的上诉人向柏梁镇镇政府通过国家信访局、许昌市纪检委监察委、许昌市市长信箱多次申请行政监督让湾子杨社区恢复她的土地使用权的,袁野说没有申请!袁野为了包庇哪些有权有势的进行官官相通官官相护,瞎着那屌眼连诉状都不认真的看就瞎胡判,这就是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的适用法律,直接帮助柏梁镇人民政府不顾一切的去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
侵害2、袁野包庇柏梁镇人民政府不拿任何证据、弄虚作假,诬陷性的直接剥夺上诉人在湾子杨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继承权! 这就是帮助被上诉人直接诬陷性的侵害。(有证据)。
侵害3、包庇柏梁镇人民政府不拿证据证明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直接违犯审判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驳回上诉人的诉求!是直接帮助被上诉人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良心大大的坏!黑心法官进行枉法裁判!
侵害4、根据本案袁野法官确认: 凡是农村外嫁女属于娘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娘家社区剥夺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向镇政府申请行使监督权监督社区,法官袁野说了农村土地是村民自治,政府无权干涉、驳回外嫁女的诉求是应该的,并且我法官袁野坚决果断的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7条《土地管理法》62条、《土地承包法》5、6、3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等相关法律规定去判决,也就是说所有的的外嫁女只要是娘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区剥夺外嫁女在本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应该的,镇政府不行使行政监督、不履行职责去责令改正也是非常对的、镇政府无权干涉社区违法是非常对的、行政行为确认不违法,,如果去法院起诉因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村民利益受到侵害,袁野法官就按照所有的、有关土地是村民自治的法律法条去驳回外嫁女的诉求和村民的诉求!袁野你早晚就得患肝癌死掉,不得肝癌死,你天天的去法院上班汽车也得撞死你!因为你活一天不但浪费国家的钱财和粮食你还会拿国家给你的公职权变为自己的权利包庇镇政府不一定侵害多少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呢、多少位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呢!如果袁野不死,请纪检、督察、检察、监察部门单位核实此事,确认后做开除处分!不要让他拿着国家钱财去继续侵害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
判后答疑拒绝不向书面上写《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6条,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我法官袁野就是不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土地管理法》62条、《土地承包法》5、6、32条,看你上诉人能把我怎么样?就这样许昌中级法院每月还得发给我6、7千元以上的工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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