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家长到达现场要求观看学校监控,但是通过监控可以发现,自己的孩子在晕倒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错过了最佳黄金救治时间。
急救的黄金时间是4-6分钟,通常大脑停止供血超过4-6分钟,就会发生不可逆的脑细胞死亡。如果在这一时间内,给予及时有效的初级心肺复苏术,即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患者的存活率高达50%。如果延迟抢救时间,患者的存活率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下降,通常每延长1分钟,成功率就会下降10%;
学生所在的学校没有医务室,只有一个只存在于校外的医务室,负责一些学校的一些日常的医疗事务,但是这个医务室距离学校一百多米,也就是要先离开学校然后还有百米距离才能到达医务室,于是学生没有在急救的黄金时间内得到治疗,导致后来的不幸。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款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款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款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故而家长希望校方承担责任。
校方此前观点:
在此前与校方沟通的过程当中,校方一工作人员称:不应赔偿,没有过错。
校方观点:
但是校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赔偿15万元的补偿。
律师意见:
学校是否尽到应有的救治义务,仍需要等待后续分析再做出结论。校方应该冷静,稳妥的处理这件事情,避免家长受到二次伤害。
当地派出所民警回应称,“这不是案子,都有监控,是跑步当中造成的死亡。”
有律师表示:“涉事学生已满18周岁,故无法适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主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进行处理”。
学校责任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第七项以及第八项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生在跑步过程中突然倒地身亡。如果学生事前没有表示任何异常,老师等学校工作人员也无法提前预测学生身体是否存在不适。更无法采取相关措施。
同时,如果学生事前没有任何身体上的疾病或者说没有告知学校,那么学校也无法从此联想到是否为疾病发生,导致无法预估事情的严重性,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跑步是个非常常见的运动,学校无法联想到到会导致这般严重的后果。
理论上正常身体以及合理的运动,导致无法预估事情的严重性,这个逻辑你对此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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