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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披露,阜新市中院原院长刘磊已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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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检官网5月24日消息,日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磊(副厅级)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信息显示,刘磊曾任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多年,2015年1月转任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卸任。

这是官方首次披露刘磊已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去年1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他规定等6个方面对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由负责职务犯罪捕诉的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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