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月是某工厂的女工,一天早上,车间发生工人打架事件,小月好心去拉架,却在拉架过程中被打架一方的男工人大明打伤,小月要求大明赔偿自己医药费等损失,大明却说自己不认识小月,自己不可能打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小月无奈将大明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大明赔偿小月各种损失5千多元。
小月诉称,自己是某厂的车间工人,去年10月的一个早上,因车间工人打仗,自己在拉仗过程中被被告大明打伤,自己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住院病程记录证明是被人殴打导致胸肌挫伤,住院治疗10天。因此要求大明赔偿自己各种损失。大明辩称,自己没有打小月,小月刚来厂里才两三天,自己并不认识小月,原告没有根据说自己打她了。原告说的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在车间内,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在医院住院10天治疗;另查,公安部门对被告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畴]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且部门给予被告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以及派出所对车间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足以认定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5千多元。(文中人物均化名)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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