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消费者因不满商家的产品或服务,在平台上给出差评。但也有一些商家认为消费者是在“造谣”,甚至是竞争对手利用雇人写“差评”搞黑公关,为此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那么,差评和名誉侵权,边界在哪里?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定性的?
日前,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个人与商家之间因写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20件,并作出数据分析。
这些案件中,法院没有支持商家的16件,消费者最终被判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4件。
法院没有支持商家的起诉,主要源于两点理由。
其一,是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在被判败诉的案件占了较大比例。由差评引起的名誉权侵权,要从以下几个要件考虑: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注意到,此类纠纷,不少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聘请律师或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而举证不足多是由于当事人本身并非法律专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取证能力和证据意识造成的。
如(2017)赣07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作为原告的商家仅提供了发帖截图和其他用户回帖评论的截图以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但该组证据不能反映出网名为“JYq965908263”的用户到底是谁,也不能证明商家的社会评价因被告的发帖行为而降低,原告名誉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其二,是法院认为商家应对消费者的差评有一定容忍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系平台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消费者会参考他人的评论来决定是否购物,该机制具有监督商家行为的正当性,因此,商家应对消费者的评价有一定的容忍度。
换言之,商家如果希望裁决者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反名誉权侵权的丰富实践经验,用充分且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和有力的论述,让裁决者能够认为差评已经超越了“容忍度”的边界。
个人因发差评被判担责的案件,个人一方被判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多数系因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即差评的真实性;个别案例,个人一方被判担责,是因为商家一方聘请了专业人员,调查和取证能力强,被告个人迫于压力,自认捏造了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家仅仅是投诉到平台,平台会要求商家举证证明自媒体内容系侵权,如果商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则商家需要承担投诉失败的后果。
但在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除要求原告举证外,一般也会要求被告即发帖者举证证明发帖内容的真实性,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则被告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如(2019)冀01民终17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与商家在装修过程中发生纠纷,发微博称:“不是都在打黑除恶四?这个人恶狠狠的扬言知道我家住哪,要害我家人,弄死我姐姐!我要怎么办,也不知道这位黑老大是装修公司的什么人,我问他们:他知道到底是装修公司还是黑社会窝?有分别吗?没分别!”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虽称微博中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仅提供了自己父亲的证言,因两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具有单独证明力,故认定李某发布的微博构成侵权。
再如(2020)苏0412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顾某以网名“二一一三三”在某网站的“龙城茶座”栏目内发布帖文,称“销量前几的嘿有家小冒菜,新城南都店,差评中都是在汤里吃到了头发,……店中养了一条性格暴躁的柴犬,既无法保证食品安全,也无法保证进店的客人安全……这家店不仅在做生意方面偷工减料,食品不卫生”。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文,影响原告的商业信誉,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企业的知名度与公众的讨论度相辅相成,认定构成侵犯知名企业名誉权应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因此知名企业反名誉侵权维权,必须更认真对待,委托专业人员保证维权的专业度。
如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某知名科技公司认为在微博V影响力榜数码榜中长期位于前十的一位大V,发布的电视产品测评内容不实,起诉索赔。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这家知名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企业的知名度与公众的讨论度相辅相成,认定构成侵犯知名企业名誉权应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而原告的举证和论述,难以达到让法院支持的标准。
维权过程中,商家都提出了索赔请求。但法院普遍的意见是:销售业绩下降涉及的因素复杂,被告的侵权行为仅是原因之一,不实评论的确会对原告用户的流失和经营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但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最终的判赔,基本都是法院根据侵权程度、传播影响等酌定的。
如前述的冒菜差评案,商家起诉索赔经济损失13000元,虽然提供了销售业绩资料,但法院认为无法证明真实性,最终酌定经济损失为3000元。
如(2019)粤0192民初5138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在公众号的发文对一家纹身店构成名誉侵权,文章阅读量为1.9万,数十条评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1600元。
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维权费用,法院一般会判决由被告承担。如前述的冒菜差评案,原告提供了支付维权费用5000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款属于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范畴,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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