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唐山所属的滦州市居民韩某从雷庄镇黄庄村承包了一块坑地,承包期限50年。获得承包经营权后,韩某将大坑填平,种上了树木,建起了简易房屋。
2020年10月,当地政府告知韩某要征用这宗土地,并对土地进行了测量。在与韩某尚未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21年7月20日,雷庄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对这宗土地强制清表,滦州市公安局亦违反国家规定派出大批警力参与清表。在清表现场,包括滦州市公安局两名民警在内的五名工作人员与坐在铲车驾驶室内的韩某进行对话,忽然这五名工作人员冲向铲车驾驶室将韩某向外拖拽,眼看发生了肢体冲突,韩某的妻子屈某掏出事前准备的菜刀将两名民警砍伤(轻微伤)。当天滦州警方以屈某涉嫌成立袭警罪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2021年8月3日滦州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事件发生后,韩某以雷庄镇政府的清表行为违法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滦州市法院和唐山市中院均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认定雷庄镇政府的清表行为违法。
经指定管辖,5月9日唐山迁西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屈某袭警案,庭审中屈某主张自己砍伤民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亦做无罪辩护。由于涉及征地、暴力强拆等一直以来备受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案件发生在唐山,此事经媒体披露后迅速登上各个平台的热搜热榜,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唐山市公安局亦做出了重新审查本案的决定。
具体到本案,虽然民警违法在先,但是并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民警阻拦妄想进入挖机驾驶室的韩某并不会对韩某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韩某妻子屈某持刀将拉住韩某的大队长砍伤,笔者认为并不具有防卫的目的。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有意损害!
当然,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意损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伤情的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而即便同其不构成正当防刀也应当对屈某作无罪处理。
《刑法》 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媒体披露的案情,对比《刑法》的规定,在2021年7月20日清表现场,土地承包人韩某并未实施过激行为也未对现场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包括被砍伤的两名民警在内的五名工作人员对土地承包方唯一的男性韩某实施拖拽行为的目的无疑实施人身操纵,以达到实施非法清表的目的,而这种非法清表的行为必将非法侵害韩某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权、地上树木和建筑物的财产权,作为韩某妻子的屈某在家庭合法财产权遭到非法侵害时,持刀砍伤实施加非法害行为的两名民警且未造成重伤以上结果,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从法律后果上说,如果不把屈某砍伤两名民警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屈某砍伤他人虽不成立犯罪但是也应按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加罚款的治安处罚,这对于捍卫合法财产权的屈某显然是不公平的,也难以取得优良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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