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一名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十年半的新闻引发了争议。如今,在经过减刑,这名大学生也将要刑满出狱,关于他的讨论,却从未停止。
曾经这个案件,也多次被人当做例子,来例证司法的不公,以及量刑的不客观。
平心而论,司法部门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这一起案件,确实没有处理不公。
而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断章取义,故意在挑动情绪。
事情发生在2014年的暑假,在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大一的闫啸天和同村王亚军,在新乡市辉县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捕猎燕隼16只,并以一只15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洛阳、郑州等地的鸟市,从中谋取私利。
后来,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案件在经过审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由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闫啸天提出上诉,但是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很多人觉得,大学生掏鸟窝不至于判刑如此重,这个判决毁了这个学生一生。
但是,很多人却忽视了事件的一些关键信息。
1、这并不是掏鸟窝这么简单,这不是普通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2、这也不是无意中,或者不小心,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猎捕保护动物,而是有目的有计划的猎捕保护动物。
3、其猎捕保护动物是为了获利,而且已经获利,属于贩卖国家保护动物。
4、其猎捕贩卖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6只之多,属于数量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闫啸天的判决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且进行了出售,其数量也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因此,才有了十年半的判决刑期。
但是,在一些媒体的断章取义和渲染之下,大学生掏鸟窝的行为,忽略了最关键的几个要点,鸟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掏了也不是一只两只,而是16只,其也不是无心之失,而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猎捕和售卖。但是,大众并不了解其中的缘由,认为量刑过重,因此,引发了舆论的一致质疑。
但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这个判决无疑是公正的、是合理的。
我国对于国家濒危动物的保护一直都比较重视,法律法规也比较全面,因此我国也成为了世界上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之一。
大众对于此类量刑过重的质疑,还有一点就是,与一些强奸、人口贩卖等恶性刑事案件的量刑相对比。比如,前一段刚刚宣判的徐州八孩铁链女的主犯,判刑8年,以及强奸案判刑5年,相比较而下,不是掏鸟案量刑过重,而是人口贩卖和强奸等罪行量刑过轻。
法治社会,审判和量刑都不能主观臆断,而要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判决。否则,无论是轻判还是重判,或者是葫芦僧断了葫芦案,都有违于法律的公正。
另外,审判也不能受到舆论的裹挟,避免舆论的干扰,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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