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新京报《工人挖到的缅甸蟒被送动物园展出,梧州林业局:因安全威胁未放生》(记者 彭镜陶,编辑彭冲),本文为节选。
近日,广西梧州工人挖路时发现的一条缅甸蟒被送至当地动物园展出,有网友质疑“为何不放生”。
据媒体报道,梧州一位工人在挖地基时挖出了一条长3米多、重48斤的缅甸蟒,后被热心市民交给了梧州市林业局,又被移交到了梧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即梧州市动物园,展出至今。梧州市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缅甸蟒目前居住在笼舍中,身体健康,游客可以前来观赏。但园方从未利用该缅甸蟒宣传动物园,也没有进行人工繁育的打算。
公开资料显示,缅甸蟒是世界上最巨型的六种蛇类之一,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网友质疑,“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该放生。”
4月24日,梧州市林业局就此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因为梧州市人口密度较大,“几乎所有地方都有人居住”,这条缅甸蟒体形较大,对人和牲畜的安全存在威胁,所以不能放生。此外,梧州市林业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都表示,已完成相关审批流程,但拒绝出示相关行政许可文书。
机构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能否放置在动物园?记者咨询了律师。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提到,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对经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动物和死亡后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安翔表示,缅甸蟒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也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一)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
(二)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检疫合格且按照规定需要保存的,应当采取妥当措施予以保存。
(三)对经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动物和死亡后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配处理。
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事先应当征求原执法机关的意见,还应当遵守罚没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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