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街坊最关心的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有新消息啦!
4月20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发布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开征求意见时间
从2023年4月20日至4月28日
《实施细则》部分要点节选如下: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白云区江高、人和、太和、钟落潭镇,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监管,以及在过渡期内(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或完成“村改居”工作前)龙归、大源街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监管适用本细则。
乡村建设要求
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并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等有关要求。
本着简化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原则,合并办理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统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
办理条件及要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
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外籍华人在农村的宅基地,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粤侨办〔2011〕3 号)相关要求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不以户籍登记作为农村建房分户依据: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村民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经内部统筹调剂后,宅基地建房资格数大于等于实际拥有宅基地房屋数量的,可视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的。
2.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明显少于规定标准,需要村内异址新建或原址扩建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公共设施、实施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村内异址新建的。
4.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村民应优先通过家庭成员内部统筹调剂获得宅基地。
对于村民家庭成员内有多个建房资格的,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可申请多户合并建房。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
新分配宅基地和新建农村住宅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二)涉及“一户多宅”情形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四)原有宅基地房屋被依法征收,已取得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
(五)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六)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保障户有所居的每一单户。
对于村民家庭成员内有多个建房资格但未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合计建筑面积标准,在满足消防条件等技术标准且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已保障户有所居。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可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村民原有住宅属于砖木结构房屋、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C、D 级),或属于房屋主管部门在册危房的,村民可以申请房屋排危原址重建或改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排危原址重建或改建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禁建区等底线管控要求,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办理流程
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应先到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查询拟申请宅基地的现行规划及相关管控要求,在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建房准备工作。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民使用历史宅基地使用证申请建房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应与档案保管部门的档案信息一致。查无档案的,经属地镇街核实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可视作有档案。
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应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属于以下情形的,还应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或用地批准文件。
(二)对通过继承、受遗赠、分家析产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进行拆建、加建、改建或扩建的,还应提供合法取得该房屋的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经公证的材料等。
(三)涉及异址新建的,提交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旧宅基地退出合同。
申请对既有房屋加建、改建或扩建的,村民在确认既有房屋符合附件1-2 确定的面积、层数、高度、间距等要求的前提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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