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王先生花149800的价格买了一辆零跑汽车,没想到提车第二天,车辆出现故障,接下来半个月修了5次仍未解决,他质疑车辆有问题要求退车。对方却说:维修次数不够6次不符合退车标准。
王先生早就想买一辆车代步,他左挑右选,买了现在的这辆零跑,当即付了14万9千8,过没多久,他喜提新车,然而车子开回去第二天就出现故障,提示说刹车故障灯报错。
卖车人告诉王先生,重新启动车子,过5分钟后再试试看,应该是误报。王先生按照对方说的方法试了一下确实好了,然而过了5个小时后,故障再次出现,王先生只好将车送去检查。
对方看了一下,说要不换一个刹车开关吧,王先生表示不理解,自己刚买的新车第二天就要换零件,他不想接受,但对方说他们做了检查,应该是配件的原因,希望王先生能理解。
王先生见对方这样说,就勉强同意了,对方换了个零件后,检测确实好了,王先生也觉得应该问题不大,可就这样开了两天,又出现了同一故障。
王先生对这车越来越没信心,说新车才开几天时间就这样反反复复地出现同一问题,折腾了5次还是解决不了,他认为这不是小问题,而是老顽固。
他还说,如果这车自己用了两三年有这样的情况,他或许觉得是车子使用一段时长难免会出现故障,可他才开了两三天而已,就算换了配件都没能解决,看来这问题不简单,因此要求退车。
对方却不同意,说这个车虽然出现故障,都是因为刹车灯的问题,还达不到退车的标准。
双方为此协商不成,王先生将此事反映给了市监局,并请来了调解员。
当被问到这辆车的故障到底出现在哪里,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对方表示这个还不好说,他们还在检测中,得等检查完找出问题来才知晓。
但就王先生要求退车的意见,对方说,王先生来了三次进行维修,第一次是处理异响,应该没达到三包法,不能退货。
王先生认为,他才买车半个月,就多次往返维修,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是不是要求自己住到这里才能解决问题。
对方提出,三包法是指同一个故障件维修6次还不能解决的话,该换车就换车,该退车就退车,现在王先生的维修次数还未达到三包法的要求,还没达到退换车的标准。
随后,对方表示,王先生可以将车再进行维修,如果三包期内再出现同一故障,他们会将王先生手里的车便宜点再买回来,目前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还在考虑中。
1、事发后,有人调侃,这个车谁敢买啊,看名字就不能买,0跑,意思是0公里就有故障,已经暗示你不能跑了。
也有人说,应该要出个规定,新车都不应该修,一个月之内出现莫名其妙的故障,直接强制退车!
2、王先生买的一辆新车才半个月,就同一故障维修了多次仍未解决,这件事该如何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他要求退车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王先生买一辆新车,如果出现故障,可以报修,若要求退换车则要根据汽车三包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标准则不能退车或换车。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法第24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或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王先生买的新车,出现同一故障都是因为刹车灯的问题,目前厂家仍在检查中,若经检查不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则未达到退换车的标准,如果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话,王先生有权要求选择更换其他款汽车或退车。
其次,如果本事件不适用汽车三包法,王先生提车第二天就出现刹车故障,后换了刹车开关还没有解决问题,说明卖车人向王先生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6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根据规定,在交易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对方将新车交付给王先生,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果新车出现瑕疵,对方应当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方将存在质量瑕疵的车辆交付给王先生,即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王先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维修、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对方应当负责将车辆修好,如果由此造成王先生损失的,对方还要赔偿他因此遭受的损失。
您怎么看这件事情,您认为新车在一个月之内有故障要求退车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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