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宿埇在线
一、包装瓶(软化纯净水)(专利号ZL201730142657.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1月18日,请求人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于2022年1月13日获得名称为“包装瓶(软化纯净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42657.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2022年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在被请求人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龙古山饮用水”标签500个。经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涉嫌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阐述事实、讲解法律规定、以案说法等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二、宿州市埇桥区某数码产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数码产品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数码产品店于2021年8月开始在未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苹果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和销售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产品,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UAS10723)结果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没收侵权产品5件;②罚款5000元。
三、泗县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罗蒙 ROMON”“ROM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8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在对泗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罗蒙ROMON”领标157个和已缝上“ROMON”领标的童装20件。当事人提供不出“罗蒙ROMON”和“ROMON”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经查,当事人至案发时共生产销售侵权商品843件,违法经营额4622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②罚款100000元。
四、宿州市埇桥区某汽车用品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2022年5月26日,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汽配城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A区某经营户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1瓶“壳牌”润滑油,商品外包装标注“壳牌、SHELL”注册商标图案和文字,涉嫌假冒“壳牌、SHELL”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代理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的产品鉴定结论无异议,对销售假冒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没收侵权商品“壳牌”喜力HX润滑油11瓶;②罚款5000元。
五、萧县某珠宝商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3月2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萧县某珠宝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5个金饰品造型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15个“冰墩墩”造型金饰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对涉案商品予以没收;②处以8700元的罚款。
六、砀山县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3月4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砀山县某食品商行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系列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没收、销毁当事人经销的侵权“口子窖”系列白酒107件;②罚款130000元。
七、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六神”花露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10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泗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陈某经营的网上店铺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六神系列花露水3379瓶,销售额25557.1元,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花露水系假冒该公司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②没收涉案商品;③罚款50000元。
八、宿州市公安局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2年8月26日,宿州市公安局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涉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清查时,发现一条生产假冒正泰品牌电器的案件线索,并迅速锁定了一个涉嫌制售假冒品牌电器的犯罪团伙。在省厅森林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宿州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森林分局)会同相关警种,相继发现并明确其他涉嫌制售伪劣品牌电器的犯罪团伙,成功破获“8.26”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公安机关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8人,捣毁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仓储窝点4处,查扣假冒注册商标商品30万余件,其他各类包材若干,犯罪团伙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流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达1.1亿元。
九、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我市某县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取得第962860号“宇通”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汽车,农用客车。我市某县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其在公司宣传网站、经营场所等多处使用“宇通驾校”字样。我市某县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专用权人许可,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网站及经营场所使用“宇通驾校”字样进行宣传。
法院判决:我市某县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当利用了“宇通”标识的商业价值,获取了竞争上的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我市某县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括“宇通”字样;赔偿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十、宿州某网站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对宿州某网站侵犯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某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注册会员和充值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播放及下载服务,侵权作品数量多。执法人员通过“八爪鱼采集器”软件,成功采集到547首歌曲。经国际唱片业协会进行版权认定,有352首未经授权使用。后续调查证实,当事人非法获利3102元。
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02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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