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建恒(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娱乐法内参》2023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通知,对国产网络剧片实行发行许可制度。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是规范网络剧片管理的重要举措。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制度,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存在设定依据不足,实施管理困难等问题。完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制度,需要落实依法行政原则,规范许可的设立与管理。解决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实施的现实问题,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协会负责内容审查,主管部门负责材料核验与审批,实现政府与行业共治。
关键词: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广电总局;行政许可
目次 一、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制度梳理 二、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设定问题与实施困境 三、完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建议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要求自2022年6月1日起,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等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应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媒体评论认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制度是广电总局统一网上与网下监管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规范网络剧片审核,推动内容精品化发展。但该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设定和实施,方能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制度,在设定和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修改和行业共治的方式予以完善。
一
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制度梳理
(一)网络剧片的概念与范围
网络剧片是网络技术和视听产业发展的产物。2010年以前,我国网上播放的影视剧绝大部分是已在电影院公映的电影,或已在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动画片,而不是专门用于网络播放的影视剧。2010年以来,爱奇艺、腾讯视频相继上线,优酷土豆合并,平台自制剧迅速发展,出现了筷子兄弟的《老男孩》(2010年)、《屌丝男士》(2012年)、《万万没想到》(2013年)等只在网上播出的剧集。2014年,网络电影模式推出,并产生巨大影响。2015年仅爱奇艺一家平台上线的网络电影数量就超过了院线电影。2019年,近40部网络电影在线分账票房突破千万,网络剧片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已日益凸显。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网络剧片的概念进行规定。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络剧片的上位概念“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含义,即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广电总局在128号文等规范性文件中对网络剧片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四种类型。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网络剧片的概念,即专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
明确网络剧片的概念可以排除不属于网络剧片的影视剧,如已在线下公映的电影,已在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动画片,已经公开出版的影视剧音像制品等。这些影视剧在公映、发行、出版前已经经过了电影、电视、出版管理部门的审核,通过网络传播不再需要额外的许可,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需要发行许可的网络剧片范畴。
(二)网络剧片行政监管的发展历程
伴随着网络剧片影响力的扩大和产业的发展,广电总局对网络剧片的监管也日益精细,对网络剧片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2007年以前,网络剧片还没有产生较大影响和关注度,监管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监管,网络剧片以制作、播出平台的自我监管为主。
2007年底,广电总局发布了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单位,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010年,广电总局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正式将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纳入到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范畴。据此,提供网络剧片制作、播出服务的单位,还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至此,网络剧片制作和播出单位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双重资质许可的监管体制得以确立。
2012年-2018年,广电总局相继发布了多项关于网络剧、微电影和视听节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网络剧片实行“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上网播出前完成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此阶段,主管部门对网络剧片实行双重资质许可+单片上线备案的管理体制。
2018年底,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规定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完成后,将成片报送广电行政部门进行内容把关,经把关的节目可获得上线备案号,可用于首页播放、招商推广、会员推荐、节目推优等。此阶段,主管部门对网络剧片中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实行双重资质许可+行政审核把关+单片上线备案的管理体制。
2022年6月,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了128号文,明确要求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前,应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其中“重点网络剧片”是指满足投资额较大、机构招商主推、首页或专区播放、会员或付费播放、自愿申报五项条件之一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实践中,投资额低于重点网络剧片标准的剧片很少见,且有一定影响的网络剧片一般也会满足招商主推、首页播放和会员播放等条件之一,可以预计未来上线的网络剧片,绝大部分都要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至此,网络剧片发行被纳入到行政许可范畴,重点网络剧片上线前,需要满足制作与传播单位的双重资质许可+单片发行许可(即网络剧片发行许可)。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网络剧片的上线监管,经历了从播出单位自我监管、播出单位先审后播、广电部门内容把关、广电部门单片许可的发展历程,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尺度日益严格。
(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法律适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网络剧片发行许可,作为一项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其设定和实施应当满足《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根据广电总局128号文,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国办2号文”)。国办2号文在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版清单”)中,列明了全部996项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一项全国性许可项目,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应列入该清单。但经过查询,2022版清单中并没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事项。我们只能寻找清单中最接近“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事项,推理出广电总局将清单中的何种事项解释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
清单中由广电总局主管、与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接近的行政许可事项有:第577项“广播电视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第579项“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第596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三项。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中,列明了上述三项审批的服务指南。根据服务指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的办理结果是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资质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办理结果是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是一种资质许可。这两项资质即对应网络剧片发行监管中的“双重资质许可”,均不是单片上线播放的许可。
因此,“网络剧片发行许可”作为单片上线播放的许可,只能对应“国产电视剧片审查”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据此理解,广电总局的128号文,实质上将“网络剧片”解释为“电视剧片”的下位概念,认为“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的子项。这一点,在广电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了印证。征求意见稿称,广播电视节目中的电视剧片,是指电视和网络剧片,既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也包括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纪录片等。
既然“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是“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的子项,其设定与实施依据也应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一致。根据国务院2022版许可清单和广电总局的服务指南,“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的设定依据为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12号文”),属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依据为2010年发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属于广电总局的部门规章。
综上,根据广电总局官方文件的解释,网络剧片发行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其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依据为《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二
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设定问题与实施困境
尽管从广电总局的官方文件中,可以推理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依据。但上述推理并不符合法律解释规则,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设定与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设定许可的法律问题
1.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不应将网络剧片解释为电视剧片
如上文分析,广电总局将网络剧片解释为电视剧片,纳入到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的子项,使其设定依据合法化。但该解释不符合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首先,“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的实施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已对电视剧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即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其中,“发行”一般指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境内外公众提供,可以扩大解释为包含通过网络传播、播放。但即便将“发行”的概念扩大到通过网络播放,播放的客体仍是“电视剧”。而电视剧应当与“电视”有关,可以指电视台制作、播出的剧集,用于电视播出的剧集等,如果脱离了“电视”这一载体,就不能称之为“电视”剧了。而网络剧恰恰脱离了电视这一载体,不是由电视台制作、播出,也不是在电视上播放,从文义的角度自然不属于“电视剧”。
此外,“国产电视剧片审查”作为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为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依据为2010年发布的部门规章。但在2004年和2010年,网络剧片在中国还没有影响力,网络剧片制作和播出只需要经营主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两个资质许可,无须进行单片的备案和许可。因此,国务院决定(412号文)和广电总局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在立法本意中,并没有将网络剧片列为电视剧片的下位概念。
综上,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还是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网络剧片均难以解释为电视剧片。广电总局将“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解释为“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的子项,从法律解释的角度难以成立。
2.规范性文件设定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存在法律风险
既然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无法解释为“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的子项,那么现有的2022版许可清单中就没有与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相对应的许可事项。广电总局实质上通过128号文,创设了一个行政许可。这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通过128号文设定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在法律上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从行政管理的角度,128号文可能被撤销,可能影响主管部门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制定者甚至可能会被问责。《行政许可法》规定,违规设立的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国务院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中;对于违反法律造成严重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从司法的角度,128号文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此外,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我国的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相对人可以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申请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不合法的,由本机关或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处理。
因此,128号文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可能被上级机关和法院认定为不合法,影响制定机关的法治政府考核,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相关负责人员还可能会被问责。
(二)实施许可的现实困境
除了许可设定的合法性问题,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在实施中,也可能会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从规范的角度,网络剧片发行许可难以进行清单管理。前述国办2号文中,国务院要求在2022年底前,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对于国家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广电总局在2022年6月实施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后,设定该许可的128号文在当年12月27日才公布全文,具体监管规则和标准还没有制定,欠缺规范性。另如上文分析,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设定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广电总局和省级广电部门,在编制监管规则、标准和办事指南过程中,也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如许可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具体规则,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难以作出具体规定。
从操作的角度,网络剧片发行审批的人财物配置不足,可能影响许可正常实施。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要在审批前对剧片进行全集观看,这是一项非常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而且网络剧片的制作相比电影、电视剧的制作,门槛更低,其数量是海量的,仅靠广电总局和省级广电部门有限的工作人员,短期内无法完成剧片的内容审核。电视剧和电影审查均是通过审查委员会委托业内专家进行内容的审查,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而网络剧片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审查组织的形式、配置、工作时限均缺乏统一的标准,且在缺乏人财物配置的情况下,审查组织难以组成和开展工作。
三
完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建议
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和现实困境两个方面,可以通过规范行政许可设立和引入行业协会共治得以完善。
(一)规范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设立与管理
许可设定的合法性是网络剧片发行许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许可有效实施的前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全国性行政许可,网络剧片发行许可需要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形式进行完善。但形式上有了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网络剧片发行就可以当然设立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简称国务院39号文)明确指出,行政许可作为对公民和组织的事前限制,应当严格设定标准,从严控制数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程序。
1.充分论证许可的必要性
《行政许可法》对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并明确属于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如果可以通过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自律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就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而言,该事项的核心是网络剧片上线前的内容审查。网络剧片与电影、电视剧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主要的区别在于播放渠道不同,参考电影、电视剧的审查制度,对网络剧片上线进行审查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认为属于“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该事项此前主要通过播出单位自审、上线前备案、行政机关把关后备案等形式进行规范。其中行政机关把关后的备案,在实质上已经是变相许可了,将其列入到正式行政许可范畴,有利于对网络剧片进行规范化监管。可以认为,将网络剧片审查设定为行政许可,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拟将网络剧片发行设定为行政许可后,作为起草该许可的机关,广电总局应当对许可事项充分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根据国务院39号文的规定,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机关在报送草案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等;国务院法制工作机关在收到上述草案和论证意见后,会进行严格审查,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还会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充分征求意见与严格论证后,拟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草案才会进入到国务院的审议程序,其中法律草案经国务院审议后,还要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2.依法设定许可
对网络剧片发行设立许可,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由广电总局在立法工作中予以落实。
广电总局在发布的《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中,计划在10年以内(2028年前),完成《广播电视法》的制定,在5年以内(2023年前)完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修改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条例》的制定。上述一部法律和两部行政法规与网络剧片发行密切相关,在完成立法程序以后,可以成为设定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上位法依据。其中《广播电视法》已经公布了立法草案,草案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电视剧片包括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纪录片在内的网络剧片。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视剧片制作完成后,应报送广电部门审查,由广电部门颁发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播放。如果《广播电视法》正式通过,且草案中的上述规定在正式文本中保留,网络剧片发行许可便有了依据,成为了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当然,该法案还要经过国务院内部审议与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才能正式通过。根据国务院2022年立法规划,该法案目前仅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类似法案的立法进程,从预备提请到正式通过还有较长的历程,2020年预备提请审议的《文化产业促进法》至今仍未通过,可以预见,短期内《广播电视法》还不会通过。
在《广播电视法》通过前,要解决网络剧片发行许可依据不足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务院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根据国务院39号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通过国务院决定的方式设定。
3.完善许可的管理与监督
即使有了法律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主管部门还要对许可事项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清单管理是实现监督行政许可的重要举措,国务院2号文对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编制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广电总局作为国产网络剧片发行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首先,提出清单调整申请。在通过法律或国务院决定新设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事项后,广电总局应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其次,制定实施规范。要对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最后,完善监管标准。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统一、易行、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广电总局应在依据法律或国务院决定,制定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实施规范,指导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办事指南,上述要求在128号文中已经指出,有赖于进一步落实。
(二)行业共治,解决许可的现实困境
1.传统委员会审查制,难以满足网络剧发展需要
除了规范层面的完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有效实施,还需要解决人财物等现实层面的困境。与网络剧片类似的电视剧、电影,由主管部门聘请各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审查委员会,对影视剧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发行、公映的决定。理论上,网络剧片也可以参考该模式,组成网络剧片的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但由于网络剧有自身的特点,通过审查委员会的方式进行审查,并不现实。
首先,网络剧片内容审查与行政审批工作量要超过电影和电视剧审查和审批工作量的总和,需要配置大量的人员才能满足需求。根据广电总局和国家电影局的公示,在2021年全年,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有194部,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科教片、特种片等共634部,以上电影及电视剧的总和有828部。而根据广电总局的统计公报,2021年,全年获得上线备案号的重点网络电影有688部、网络剧有232部、网络动画片有199部、网络纪录片有19部,以上网络剧片共计1138部。2021年全年网络剧片数量的超过了电影和电视剧数量的总和。按照许可发行的数量推算,如果网络剧如果要成立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由广电总局发放许可,需要配备的审查人员要超过电影、电视剧审查委员会人员的总和,办理行政许可的公务员数量也要相应增加。以上统计的还仅是上线备案的网络剧片数量,而在2021年全年拍摄备案的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动画的总量达到了5236部,如果这些网络剧片在制作完成后,均需要在上线前取得发行许可,相应的审查人员和公务员的工作量又要增加3倍,才能完成发行许可的各项工作。
其次,网络剧尤其是微短剧,制作、上线周期短,而传统影视剧的审查模式耗费时间过长,无法满足网络剧快速上线的需求。根据国家电影局、广电总局公布的电影片审查和电视剧审查办理指南,电影审查要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电视剧审查要50个工作日(审查委员会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这还只是内容审查和审批的时间,不包括地方局初审、受理、发证等时间,再加上修改和复审,一部影视剧的审查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是常态。其中,电影审查的委员会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时间有30个工作日,成为审查时间过长的主要因素。根据广电部门的申报指南,目前网络剧片的审核时限也是50个工作日,复审节目重新计算时间。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为降低特殊时期对影视行业造成的影响,争取将审核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15个工作日就是20天的时间,一般的微短剧的平均制作时间为6至7天,后期上线时间为14天。即便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时间也与微短剧的制作和上映时间相当,这显然不能满足网络剧短平快的需要。
2.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解决内容审查困境
如上文分析,网络剧片发行许可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内容审查人员的短缺和审批时间过长。本文认为,以行业协会取代审查委员会,作为内容审查的负责主体,可以较好地解决网络剧片审查人员不足和审查时间过长的问题。
首先,行业协会组织架构灵活,可以吸纳大量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成为协会成员。协会可以设立网络剧内容审查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审查工作量的大小,灵活配置委员会人员数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同时,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等方式合法地获得经费,这些经费可以用于支持网络剧片审查相关工作,如租用办公场所、组织审查会议、聘请专家学者等。有了充足的人财物配置,加上比较灵活的管理体制,相信由行业协会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可以更高效地完成内容审查的工作。
其次,行业协会也具备审查网络剧片的能力。以中国网络视听服务协会为例,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会长与部分副会长为中宣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前任和现任领导,能够贯彻党对网络视听工作的领导。协会有700余家会员单位,包括了中宣部文艺局、网信办综合局等党政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网等主流媒体机构,腾讯、优酷、爱奇艺等互联网平台,中影、华策等影视节目制作公司以及华为、中兴等网络技术公司,涵盖了网络视听行业全产业链,有较强的代表性。该协会还制定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行业公约,可以作为审查网络剧片的规范依据。
最后,行业协会为行政许可提供专业审查意见有先例可循。我国对律师执业实行行政许可,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需要满足拥护宪法、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满一年和品行良好四个条件,其中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实习满一年是形式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审查。拥护宪法和品行良好属于职业道德与纪律问题,需要专业人员才能判断,律师协会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专业组织,可以对此进行评价。因此,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是申请执业的必备材料,《律师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由行业协会进行专业审查不仅可以解决行政机关审查能力不足问题,还可以节约审批时间。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办事指南,律师执业许可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4个工作日。正是由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的考核工作由律师协会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只需要审查材料形式真实性,才使4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成为可能。网络剧片的发行许可也可以参照律师执业许可,由行业协会负责内容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广电行政部门只需审查材料的形式合法性,这可以极大地压缩行政许可的时间,满足网络剧片尽早通过发行许可,快速上线的需要。
综上,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制度,是规范网络剧片管理,推动网络剧精品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制度,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在设定和实施层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完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制度,需要落实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设立与管理。解决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现实问题,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政府和行业的共治,合力推动网络剧片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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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内参》2023年第2期目录
【主题研讨】
1. 行业联合从业抵制的行政法规制
——以演艺行业为例
林胤翔
2.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的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
杨建恒
【典型案例】
3. 上海政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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