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私家车司机,将自有的家庭自用车辆贴上“某拉拉”“快某打车”等车贴开始拉货送货,或者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员自备私家车作为拉货车辆。如果车辆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营运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呢?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保费接近家庭自用两倍。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概率自然更大。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此类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从事货运是否构成营运性质,某保险有限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否据此免赔。如果涉案车辆以家庭自用车性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其车身印有“快某打车”“拉货搬家”“某快递”等字样,且拆除了后座座椅用于放置货物,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如果货运平台中的信息显示车辆长期从事货运,在事故发生时亦有货运平台的订单记录,以上证据都足以说明其使用性质已改变。因此,如果该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承诺非营运家庭自用性质,故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投保人的损失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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