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5日,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中鲁或公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经查明,国投中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国投中鲁)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国投中鲁·昭阳区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落实项目用地,云南国投中鲁先后与昭阳区下属8个村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2018年至2020年土地流转费,每年约300万元。
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云南国投中鲁累计投入租用平整土地、购买树苗、购买农资农药等项目前期支出约2,180万元。2021年1月12日,因项目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国投中鲁党委会决定全面终止项目推进工作。
《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8.37%、净资产的50.55%。
上述《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应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合作协议》的订立及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的进度情况。国投中鲁未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国投中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买入国投中鲁股票(600962),并且在2021年12月2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股民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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