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锦书
编辑|秦锦书
《旧唐书》载:“唐之制,自贞观以来,至天宝,租庸调、户税、土贡等项,其额岁增数倍”。
“租庸调”是对当时唐朝政府的土地收入进行统计,即“丁男、丁女应输赋则纳租,不应输则纳庸”。
在当时的唐王朝,朝廷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收取赋税,实行的是一种按人头征收的方式。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但也导致了赋税在整个国家收入中所占比例过高,造成了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
所以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唐王朝在公元758年就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就是将国家现有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而在唐朝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较少。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赋税征收任务,唐朝统治者在建国初期采用了“均田制”来进行征收赋税。
但是随着唐朝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拥有了更多的土地。 同时土地兼并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唐朝“租庸调制”的改革
唐王朝为了能够更好地征收赋税,在公元765年的时候对租庸调制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就是将之前的按人头征收赋税方式改为了按土地征收。
那么到底什么是“租庸调制”呢?租庸调制实际上是我国古代封建王朝时期的一种赋税征收方式,主要的内容就是“丁男、丁女应输赋则纳租,不应输则纳庸”。
但在这之前,唐朝政府则采用了一种按人定额征收赋税的方式。这种方式将老百姓的土地、财产等因素全部都考虑在内,因此导致了“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
在唐朝初期,由于统治者大力提倡农业生产,因此这种按人头征收赋税的方式并没有产生什么负面影响。
但是随着唐朝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当时按人头征收赋税就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了。
因此唐朝统治者不得不考虑其他办法来更好地解决赋税问题,“租庸调制”就是其中一种可行办法。
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及受当时封建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这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赋税结构不合理首先,我们可以从唐朝政府的赋税结构入手来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唐朝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经济产业的封建王朝。
因此,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对于老百姓的赋税结构主要就是以田赋为主。
根据《旧唐书》记载:“租庸调制之法,租以租谷为正,庸以调米为正”。所以,当时租庸调制中的租谷实际上就是指田赋。在田赋之外,唐朝政府还会通过向老百姓征收一定的庸调来代替田赋。
除了田赋之外,当时唐朝政府还会征收各种其他的赋税。例如《新唐书》记载:“(租庸调)杂加六种之税,谓之‘六料’”。其中“六料”指的就是当时唐朝政府对于老百姓的各种税收以及杂税。
综合来看,唐朝政府所征收的赋税结构实际上就是以田赋为主、杂税为辅。但这种赋税结构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随着唐朝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当时唐朝政府所征收的赋税结构就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当时随着唐王朝人口数量的增加以及人们对土地资源需求程度的不断增加,当时唐王朝政府所征收的赋税结构就会发生相应改变。
如果按照《旧唐书》中记载“租庸调制”所征收赋税结构来看,当时唐朝政府所征收的赋税结构主要就是田赋和杂税。
由此可见,“租庸调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田赋方面,当时唐王朝政府征收田赋时主要以田赋为主。
这也就导致了后来唐朝政府为了更好地征收赋税不得不实施“两税法”。
税率过高虽然说租庸调制度是将按人头定额的赋税改为按土地定额的赋税,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赋税税率过高,导致老百姓所承担的赋税远远超过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出现了“流民”增多、“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在唐朝初期,由于统治者大力提倡农业生产,因此政府对农业生产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到了唐朝中后期以后,由于唐朝统治者认为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不足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因此就大力推行“租庸调”制度。
但由于“租庸调制”实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老百姓能够缴纳更多的赋税,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就将赋税税率提高到了百分之六十。
这一做法不仅导致了“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还导致了朝廷财政收入下降。
因此到了公元770年左右的时候,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生产力水平等问题的影响,唐朝统治者不得不重新恢复按土地征收赋税。
管理混乱唐王朝在实施这项政策的时候,因为存在着“租庸调制”这个征收赋税的方法,因此导致了这个征收赋税的方法与当时其他国家所实行的征税方法相冲突。
这些不同国家采用的征税方法都是一种将全部赋税按照人头数进行定额的征收方式,而在当时唐王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中,采用的是一种将赋税按照土地进行定额征收的方式。
而这种两种不同征税方法相冲突的情况,导致了在这种情况下,唐王朝所征收赋税过多,导致了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所以到了唐德宗时期,唐德宗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这种社会矛盾,从而就决定对之前实行过“租庸调制”的地区进行改革。
唐朝政府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解决之前出现过的一些问题,但是最终却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但因为“租庸调制”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就被取消了。
“两税法”的征收标准和税制要素
“两税法”主要是对当时政府的税收情况进行统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的抑制土地兼并现象的发生。
在“两税法”实施之前,唐王朝一直都采用的是“租庸调”三种赋税制度。
即丁男要负担丁男人头税,也就是以人头数量作为纳税标准;女子要负担20~30石粮食的税收,也就是以粮食作为纳税标准。
但是因为两税法提出的时间较晚,所以并没有及时的将“租庸调”三种赋税制度废除。因此在“两税法”正式实施之前,唐朝政府还可以继续征收人头税和粮食税。
而在“两税法”实施之后,因为“租庸调”三种赋税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当时的唐朝社会,所以唐朝政府必须要将两税法所涉及到的税制要素进行改革。
在“两税法”实施之后,朝廷对于赋税的征收标准采用了新的方式,即根据财产、土地以及房屋等固定资产来作为纳税标准。即“有则缴税,无则免责”。
以财产作为纳税标准“两税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的问题。所谓土地兼并,主要是指当时唐王朝统治阶层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而将土地资源进行了一次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一些地主拥有了大量的土地,而农民则失去了土地。 如果将土地兼并的现象彻底解决的话,那么就不会再有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
但是因为当时政府并没有对这种现象进行解决,所以也就导致了土地兼并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两税法”实施之后,唐王朝将土地兼并问题解决,而按照财产来作为纳税标准,就是为了能够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从而避免出现土地兼并现象。
但是在实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在纳税之后并没有多余的钱财用于购买房屋或者是其他生活必需品。
这就导致了农民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购买到相应的生活必需品。
土地兼并问题的解决“两税法”正式实施之前,唐朝政府对全国的土地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并根据这些土地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征税标准。
但是因为当时唐朝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哪些土地应该征收多少粮食,所以导致在“两税法”实施之后,全国各地出现了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
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唐朝政府决定要将土地兼并的情况进行统计。在“两税法”实施之后,朝廷发布了《均田令》。
规定只要是拥有耕地、庄园等固定资产的人都必须要缴纳相应的赋税,同时政府还会对那些拥有土地但却不愿意缴纳赋税的人进行处罚。
从这一点来看,唐朝政府规定如果不缴纳赋税的话,那么就会被罚款或者是直接将其土地收回。
赋税征收形式的改变在“两税法”实施之前,唐朝政府一直都是以土地和人口作为主要的税收依据,而这种方式的赋税征收形式主要是以丁和户作为纳税标准。
因为这种纳税标准过于严苛,所以就导致了土地兼并现象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唐朝政府对于土地和人口的征税形式也发生了改变。
这种征税方式其实是为了能够将更多的土地和人口纳入到政府的税收系统当中。
因为在“两税法”实施之前,唐朝政府只是按照丁男和户进行征税,而并没有按照土地和人口进行征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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