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个男人看中了一所房子。业务员称有开盘活动,一次性付款打折后才430万多。然而,签完合同后,他发现房子不对。合同中门面的价格只有330万左右。额外的接近100万。它去哪儿了?
原来吴先生买这个门面的时候,售货员说这个门面是售后租赁的一种形式,前三年的租金可以抵扣房款,接近于百万。也就是说,房子实际售价430万多,减去三年的租金,吴先生只需要支付330万多。
按照销售报表,房价应该在430万以上,但是开发商给吴先生开的收据和合同都是330万多,这让吴先生很疑惑。
签合同时,吴先生在上海不方便来贵阳,就委托弟弟签合同。既然他哥哥不知道这件事,对方就把合同递给他,他直接签了字。
直到去年,吴先生才发现合同上的金额有误。户型登记表上,价格也超过了330万。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合同、现金、发票必须统一。但这不能统一。发票和合同都是330万多,但是谈的房价是430万多。
发现问题后,吴先生联系了业务员,但业务员表示只能尽力说服吴先生,前三年他确实吃亏了。这让吴先生非常不满。他只要求开发商将多收的钱退还给他。
从销售态度上看,有点像无赖。按照330万多的房价,三年租金的扣除应该是230万多,吴先生却给了330多万。说白了,前三年房租是白交的。
先生吴某担心对方与自己谈了430万余元,但合同中并没有体现。他会被骗吗?以后要不要卖,就更不清楚了。对方拒绝退还多收的款项。无奈之下,吴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
原价330万多,开发商说是430万,还减了3年的租金。最终,吴先生还是支付了330万余元。没有问题吗?
其实一套房子两价在卖房中并不少见。一些开发商利用这种方式逃避预售资金监管,逃避预售备案价。在我看来,这既是违规行为,也是对买家合法权益的侵犯。
首先,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违规行为。从采访中可以判断,在本案中,超出书面约定的房款肯定不会进入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甚至有可能是第三方账户,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关于商品房预售。
其次,与备案价不同。根据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规定,每套房屋的价格必须有记录,出售时也必须按记录的价格出售,否则也属于违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这房子的价格超过了备案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吴先生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是合法合规的。开发商涉嫌逃税。
《刑法》201条规定,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被罚款。
再次,在这种情况下,多出的房款往往不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往往意味着偷税漏税,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后,记者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方表示已对此事立案,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明明是你违规了,还想让买房人买单,还说服买房人承认?这样的做法实在是不敢恭维。
所谓合理避税,相信大家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也提醒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冒不必要的风险。不管开发商的花言巧语,都必须注意两个原则:
第一,协议价必须与合同相符。
其次,收房款账户必须是项目专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能是开发商的其他账户,更不能是第三方账户。否则,很可能是非法收费、非法销售或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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