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措施中指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毫无疑问,在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恢复民营资本的信心至关重要,前一阵很多地方的领导表态企业家是自己人,对国企、民企要一碗水端平一样,出发点是好的。
其实这个政策早就有了,早在2019年,最高检就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可能是民营企业解决了大多数就业问题,可能是怕企业家一旦入狱,企业可能瞬间瓦解,造成很多人失业问题。
其实有些多虑了,民营企业家如果能依法经营,那谈不上犯法,如果犯法了,自然按照法律来公平公正审理即可,没有必要强调这个“能”字。
一旦单独强调这个“能”字,恐怕会引发很多争议。比如谁才算民营企业家?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吗?民营企业家以外的人就该多捕重诉严判吗?
有的人认为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刑事司法政策是好政策,应该全面贯彻落实。问题在于为什么要特别强调针对民营企业家?其他公民怎么办?政策的适用不应该是看案件性质嘛,为何强调主体的身份?
也许很多民营企业家经常抱怨被歧视,那是因为很多时候并没有做到平等对待,可能因为利益的关系,任何一个权力部门都可以随意以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和环保来拿捏民企,从而做出伤害民营企业家的事情。
这种本应该纠正过来的,这也是司法机关反复强调的“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但是矫枉过正也不妥当。
本身法律也是有弹性的,量刑也会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来看,因此只要掌握好一个度即可,如果明确宣传,恐怕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会被解读成给了民营企业家有了“法外特权”。
就算我们想要恢复和发展经济,恢复和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首先还是要重视法治制度的建设,要落实依法治国,保护公民(包括民营企业家)的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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