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位连1到10都数不清的领低保金老人名下在银行竟然有15万贷款,而且这笔钱还被邻村男子取走了,老人的侄子认为其中有猫腻,向银行要贷款时的资料,并了解贷款情况,结果银行一问三不知,反之钱必须要还!
丁先生小时候的了小儿麻痹,智力就此停止发育,小孩子都会的从1数到10丁先生学不会,父母离开后丁先生的智力已经不足以让他能够独立生活,家里又十分贫穷,于是申请了低保为生。
每个月500块钱虽然不多,但是解决温饱还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低保都是打到卡里,把钱取出来也是一个问题,好在他还有弟弟,弟弟的儿子小丁会每个月来帮他把钱取成现金给他用。
但是前不久,小丁拿着卡去帮大伯取钱时,意外发现卡竟然被冻结了,于是便向银行查询原因,结果得知大伯的名下竟然有15万元的贷款,这让他震惊不已,大伯有什么能力能够贷款15万呢?
于是再三向大伯追问,大伯的表达能力不清楚,但是断断续续所说的信息拼凑起来还是有了一个结论,大伯被人给骗了,有人用他的名义贷了款,然后把里面的钱给取走,现在要大伯还款!
当时邻村一位姓肖的男子来找到丁先生,给了他500块钱,只需要让他去签个名,于是丁先生便答应了,肖某某带着丁先生来到一位姓崔的男子家中,将丁先生交给崔某某后便离开了。
之后崔某某带着丁先生来到县里的农商银行,也就让丁先生干了一件事,签了个名字,签名都是崔某某手把手教的,贷款的名义是开矿场,贷款买挖掘机,结果这贷款还真就办了下来!
一共放款15万元,崔某某取走了13万,在卡里留了2万元,不得不说这崔某某也是很有心机,留着2万元并不是让丁先生自己花的,而是留在卡里慢慢的还利息,这样事情败露就晚一点!
如今就是到了还款日期没有还款,银行把丁先生给起诉了,而且还胜诉判决丁先生还款,所以如今丁先生的低保全都给冻结了。
问题清楚后小丁带着大伯到银行处理此事,他想要看看当初贷款时的银行资料,但是银行拒绝提供,于是他来到银行纪检部门,正说这个问题呢接了个电话,是崔某某打来的,要处理此事。
崔某某告诉他这笔钱让他不要再管了,他来还,纪检一听告诉他们既然有人还,那就让他去找这人处理把,他们这儿就先搁着,于是小丁便离开等着崔某某还钱,结果第二天就被拉黑联系不上。
不得不说,丁先生说话时都能感觉到智力有问题,即便如此还能贷款15万元,简直就是让人觉得该银行十分的可笑也十分的黑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丁先生智力残疾,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贷款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不意味着这笔钱就不用还了,因为这笔钱已经转到了丁先生的卡中,丁先生还是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事当中丁先生自然是存在过错的,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有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但是此责任应当为次要责任,主要责任还在银行身上!
一位从外表看起来就智力残疾的老人能审核通过贷款,就是一件十分荒诞的事,银行存在审核不力的过错,该过错应当为主要过错,所以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为单从民事角度处理此事,而实际上目前看来这已经不是民事纠纷上的问题了,而是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内部必然是存在问题的,但是问题的关键还是这位崔某某和那位肖某某,两人的行为属于诈骗!
两人的行为属于是借助智力残疾的丁先生骗取银行的贷款,那么该行为便属于贷款诈骗罪,而丁先生在此事当中的角色便是两人为了骗取银行贷款的工具!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以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则银行、丁先生、犯罪嫌疑人三方的关系就发生了转变,该贷款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犯罪,同样属于是无效的,而丁先生在此事当中仅为工具同时也是受害人之一,无需承担责任。
而银行要追回该笔贷款自然是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索要,也就是崔某某和肖某某,所以小丁和丁先生应当做的便是立即报案!
最终小丁和丁先生向银监会反映了此事,已经受理开始调查,至于是否报案尚未得知!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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