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啥事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
一顿不行那就两顿
但如果你吃的火锅
是用“地沟油”做成的火锅呢?
近日,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一起“地沟油”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零三十二元,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六千零一十六元。
“砰!”随着法槌一声落下,吴某某重重地垂下了头,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深深的懊悔。
案情回顾
利欲熏心,老油“新用”。2022年7-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节约成本及追求口感,在珙县上罗镇自己经营的火锅店内,将消费者使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后提炼为老油,并将老油添加到锅底中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总计销售锅底572锅,销售金额1601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过滤、加热等方法熬制“老油”并将“老油”添加到锅底中给顾客食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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