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振炜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律师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而由与其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之人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继承人,与其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之人称为继承人。继承开始于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有:父母,配偶、子女。由于腹中胎儿只是尚未出生,但仍属于双方亲生子女,是一个正在孕育中的“人”。我国民法典认可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自然就享有继承权,可以成为遗产的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一份遗产份额,在其正常出生时就能获取,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因此,腹中胎儿也是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同时,法律对此也作出明确限制,就是胎儿娩出时必须是为活体。若胎儿分娩时就是死体,没有呼吸的,并经抢救仍然无法存活的,则腹中胎儿并不能称为一个真正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对象,或者说该保护对象自始是不存在的,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也自始不存在,那么,法律就没有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
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情形,都应当为腹中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不管该腹中胎儿日后分娩时是否为活体,没有保留的都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时,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再次分配。如果胎儿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相应继承份额。
在诉讼实践中,涉及胎儿继承案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呢?
因胎儿尚未出生,不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在涉及未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案件中,胎儿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在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应诉。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已废止的《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对比现行的《民法典》和以前的《继承法》的区别是,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更符合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精神,表述更为精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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