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不少人喜好“野味”,为了大饱口福大肆猎捕野生动物。但你知道吗,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捕就能捕的,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长白森林经营局横山林场附近以食用为目的,使用自制“猎套”和“猎夹”猎杀2只狍子、2只野兔。经过司法鉴定,其所猎捕的狍子已被列入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2年9月6日,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二)项、(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示】
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应是刻在每个人心底的箴言。肆意破坏环境、危害动物,不仅会招致法律的处罚,更会带来生态的失衡。
此案的审理,不仅是对非法狩猎行为的严惩,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进行了一番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编辑:魏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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